宪法笔记(6)

2019-04-02 10:15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均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解释法律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冲突。

简述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①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② 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除带有殖民色彩而与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者外基本不变。

③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此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可将法律发回,不予备案。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④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有必要实施。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③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试比较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 第一,两者形成的历史原因、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第二,两者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与民族区域自治不同;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具体内容,是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这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不同。 第四,实施的法律不同。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全国性法律只有极少数由法律明确规定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其他法律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五,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政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或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方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村民或者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又称宪法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的权利。基本特征:它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它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公民而言具有不可或缺性和不可转让性;综合性和高度概括性;固有性与法定性;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普遍性和特殊性。

六分法 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体系:“平等权”定位于一种概括性的权利,以引领其他五种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则是作为国家一切权力归属主体的具体承担者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侧重于概括第一代人权;“社会经济权利”侧重于概括第二代人权;“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则是以上各种权利获得救济所必需的权利,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类型的意义,在于为整个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一种自足的和自我完结的内在契机。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具有以下内涵:

① 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 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禁止区别对待。

③ 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任何公民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

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④ 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的规范结构(少数民族有信仰的妇女享有选举特权) 我国现行宪法在第33条第2款对于平等权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了这种一般性的规定之外,现行宪法还有一些其他规定,主要有: ① 5条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 4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③ 33条3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

务。 ④ 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⑤ 36条2款: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⑥ 48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

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3款: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上述的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他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政治权利具有能动的性质,是属于一种“接近国家的自由”。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和管理活动的权利,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又称为政治自由。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选举权特指选民和选举单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

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

罢免权主要指的是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代表的权利。它是选举人或选举母体对代表实行监督的最为严厉的手段之一,是选举权的一种延伸或展开形态。罢免权与其说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倒不如说是一种具有从属并服务于人民代表制之性质的权限。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

解的自由。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言论自由的范围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

(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言论自由的界限 ①外在限制,指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有确定的效力范围,在其效力范围内的言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②内在限制,指言论自由的行使程度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其规定的限度之内言论自由才是合理的,否则构成言论自由的滥用,甚至成为危害社会的行为。 a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可能构成诽谤

b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c一定限度和一定方式上的猥亵性、淫秽性言论必须受到限制和禁止 d不能煽动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e与保守国家机密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著作自由,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两者具有同质性。我国同时对出版单位实行严格的许可和管理制度,并且不排除对出版物的出版实行事前审查制度。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点的宗旨而以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

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具有如下特征: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集会: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的场所聚集形成一时性的集合体的活动。

对结社自由的保障 ① 个人是否结成团体、是否加入团体以及是否退出团体,完全出于其个人的意愿,国家或

公权力不应予以肆意的干涉。 ② 对于团体通过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公诸该团体外部

的活动,国家或公权力也不应当予以肆意的干涉。

结社自由的限制 ① 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

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

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由。

③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结社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对集会自由的保障 ① 指国家或公权力不能对集会的目的和行为进行肆意的干涉。 ② 国家或公权力对公民的集会不应肆意拒绝提供道路、公园、广场、会堂等一定的场所或

公共设施。

游行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广泛的向世人陈诉或宣明一定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动。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

示威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露天场所或道路上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对特定的对象诉求意愿、提出抗议或表示支持等活动。

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的方式,表达要求、

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监督权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 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的救济、公务人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的时代曾发挥重要作用,而在现代国家则渐趋式微。

宗教信仰自由 ① 内心的信仰自由。包括信仰特定的宗教的自由、改变特定的信仰的自由以及不信仰任何

宗教的自由。 ② 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包括礼拜、祷告以及举行或参加宗教典礼、宗教仪式等宗教上的

行为的自由。另外还包括宗教或布教的自由。 ③ 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以及不

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等方面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② 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均“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③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④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我国刑法、选举法、民法通则以及义务教育法等部门法律中也具体

规定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我国甚至为特定的宗教设立宗教院校。

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宪法笔记(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金蝶EAS多账簿操作指导手册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