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揭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在界限。
②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亦为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在界限。 ③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可视为一种外在的制约。
对通信秘密的保障 ① 积极获知行为的禁止,即国家或公权力不得非法将公民通信的内容以及通信行为的存在
本身作为调整的对象。
② 泄露行为的禁止,即邮政局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履行职务中可能获知的公民个人的通
信资料。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主要内容及其保障:
①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即人身
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② 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国家权力虽然可以通过发动司法权对特定公民
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或剥夺,然而,基于宪法对人身自由保障的原则,这种必要
的限制或剥夺同时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正当的法定程序才可进行。
③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
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也有一定的内在界限,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和拘禁犯罪嫌疑人,特定的司法人员可以进入、搜查或查封特定的权利享有主体的住宅。当然,也必须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 ④ 通信自由不受侵犯。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电脑网络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国家或公权力干涉的自由。
人身自由的程序保护制度 第一、 拘留和逮捕。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
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
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于非法拘禁行为、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行为,我国《刑法》对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做了相应规定。
第二、 搜查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搜查程序。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其他有关的地方接着搜查,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 刑事审判。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2条。 第四、 禁止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43条。
第五、 此外,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进行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等,
法律和法规都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程序及特定的决定机关。
人格尊严相当于狭义的人格权,即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广义的人格权:狭义的人格权+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
保障,是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统一。基本特征是: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复合的概念,表现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以国家权力的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其条件;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的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财产权保障宪法规范结构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结构: ① 不可侵犯条款。又称为保障条款。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或受宪法保障,是一个概括性的、总纲式的规定。 ② 制约条款。又称为限制条款。即在不可侵犯条款的前提下,承认私人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肯定对财产权的公共制约的条款。 ③ 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
的条款。
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① 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意义:公民的私有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地位和价值得到确认和肯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的扩大,不仅限于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不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利。 ② 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意义:突出国家自身也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③ 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④ 增加了补偿条款。
劳动权又称劳动保障权,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有人认为还应当包括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综合性质。基本特征是:劳动权的平等性,权利义务的双重性。 劳动权的保障 ① 国家必须通过积极的措施,大力保障劳动的自由,提供劳动机会,尤其是就业机会。 主要是制定(有关职业能力开发,就业或雇用对策、雇用保险、失业对策等)法律、法规;直接开设就业训练或职业训练的场所;职业介绍以及提供失业者的最低生活保障等。 ② 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其中必须规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
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 劳动权的界限 ① 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能力,包括各种职业的特定要求。
② 劳动权的实现必然受到一国劳动组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机构状况等多方面的
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休息权指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休息权与劳动权的内在关联性 ① 是劳动权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其的派生形态。因为休息权是劳动者在进行一定的劳
动之后为消除疲劳、恢复正常的劳动能力所必需的条件。
② 宽泛的意义上,劳动权保障的内中之中已经内涵了休息的权利。 ③休息权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劳动者对休息权的形式也可结合对精神、文化活动自由的行使方式来得以实现。
休息权的保障 ① 国家或公权力不能通过立法或行政行为侵犯该权利。 ② 要求国家或公权力必须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确立并实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和休假制度,同时保证为劳动者提供休息和休假所必须的设施。 ③当然受到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生存权 ①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属于第三代人权
② 人按其本质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享有的维持自己的生命的最起码的权利,第二代人权 ③ 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 ④ 虽然我国宪法的规定比较具体,但生存权的保障,首先有赖于国家通过立法得以具体规
定和实施
⑤ 界限:必须以无法实现劳动权或已经尽了劳动义务;国家社会经济条件制约。
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的权利。特征:
1、 受教育权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统一,受教育权的自由性质要求有能力的公民均等地享有
教育权利。而受教育权的社会性质则要求国家为那些有能力,但因经济等问题不能享有教育权的公民提供一种条件与环境;
2、 受教育权是通过公民能力开发实现文化国家的基本手段;
3、 受教育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国家一方面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各种机会,另一
方面有权要求公民履行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受教育权利的内容保障 ① 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
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 ② 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以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③ 教育机会均等,即任何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待遇。这同时要求根据权利主体
身心机能的具体状况予以教育,包括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有重要意义。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1、 文化教育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是国家发展文化和教育事业的重要基础。
2、 文化教育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3、 文化教育权利是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积极创造
条件,为公民实现文化教育权利提供各种条件和设施。 4、 文化教育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只限于本国公民。
社会保障权是指因社会危险出于保护状态的个人(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
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向国家要求获得公权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诉、控告的权利;国家赔偿及补偿的请求权;司法介入的请求权。
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1) 诉讼上的申诉权利: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
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2) 非诉讼上的申诉权利:不经诉讼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的权
利。 3) 提出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行为,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并请求给予惩罚或制裁的权利。但控告的权利往往是针对权利主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行使的权利,可作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检举的权利
则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失职行为而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的性质。
4) 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行使:一,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内在界限);二,
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
和打击报复。
国家赔偿请求权 我国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权力时,基于违法行为,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据此向国家索偿的权利。
国家补偿请求权 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国家或公权力,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据此向国家索偿的权利。
人权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还是宪法的
根本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政的核心目标。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是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主体范围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我国选举法采用狭义选举制度概念,具体规定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程序、选举诉讼等具体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注意的是:
① 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
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是选举权的主体,但由于其患病失去行为能力,不具备行使政治
权利的实际能力,可暂不行使。
②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
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③ 为体现我国选举权普遍性原则,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范围,对于下述人员参加选举,由选
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