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着管理权和监督权,日常作业由承包商承担。
我国从1977年开始石油天然气的对外合作,当时我国的石油供应短缺,石油勘探和开采主要在陆上进行,广阔海域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无力开发。为了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我国最早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领域开始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经过对美国、荷兰等石油生产大国的考察,在国务院的亲自领导下,1982年建立了海洋石油公司,在当时我国还没有实行全面对外开放政策的形势下,率先开始了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的特许权经营模式。我国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采用的是租让制、产量分成和联合经营结合的合同模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海洋石油工业从无到有,逐渐发展壮大起来,不仅以合理的代价开发了我国的海洋石油资源,而且通过对外合作经营,建立了自己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能力,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大石油公司。不仅形成了开发自己国土领域油气资源的能力,而且走向了世界,参与海外石油勘探开发,为我国开发和利用国际石油资源提供了技术和商业经营能力的保障。而且海洋石油在我国首创的对外合作模式也逐渐发展到陆地石油天然气的对外合作勘探开发中,在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中也采用了类似的特许权经营模式。
我国海洋石油的对外合作一开始就利用风险分担的方式。1978年12月-1979年7月,先后共与美、英、法9家公司(参与者共13个国家的48家石油公司)签定了8个地球物理勘探协议。协议规定:一切勘探费用由外国公司承担,该费用不予偿还,今后也不得进入勘探费;中方承担在物探工作结束后,拿出一定面积向物探参与者进行公开国际性勘探开发招标;外国公司要把物探采集的原始数据、处理资料,以及解释成果等,无偿交给中方一份。只有参加过资源普查的公司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按照物探协议的承诺,中方需拿出物探区域的1/3面积进行招标。 招标步骤是:
1) 发招标通知书,包括招标区块和招标须知;
2) 外国公司在收到通知书40天内,向国家公司递交投标申请书; 3) 被批准的报名投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包括标准合同、报价书格式和法
律文件;
4) 投标公司递交报价书(6个月);
5) 评标工作,包括地质评价、工程评价、经济评价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
标准,核心是外国公司承诺的勘探工作量和分成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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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同谈判,评标以后,在每个区块选出1-3家投标公司,进行竞争性谈
判,最终决定一个投标者为中标者。
40多家公司参加投标收到33家公司对25个区块的投标报价书102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组成多个评标小组,并邀请有关部委专家参加,从勘探义务工作量、X值开始,到评价其地质、工程技术水平、公司经济实力、信誉等等,经过两年的紧张评标和谈判,签定了19个石油合同。
此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又进行了三轮招标。经过四轮招标,逐渐完善了石油勘探开发合作的合同模式。
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合同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勘探期为5-7年,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合同区的全部勘探投资。如果找到油气田,外方可以进一步进行开发和生产;如果找不到油气田,外国石油公司独自承担勘探风险。
2) 开发期为2-4年,一般当油气田具有商业开发价值时,外国石油公司才决定进入开发阶段。在开发期内,开发费用按中方参股51%,外国石油公司参股49%的投资比例分摊。
3) 生产期为15年,在生产阶段,中外双方投资比例与开发阶段参股比例相同。
4) 合同期为30年。
5) 关于作业者。在勘探和开发阶段,外国石油公司为作业者,进入生产阶段,当全部投资回收完毕后,外国石油公司应把作业权移交给中方。
6) 关于原油的分配,如果合同区内任一油田开始商业性生产,该油田每一日历年度所产出的原油,在交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后,首先用年度原油总产量的60%进行费用回收,剩余的原油除向国家上缴一部分外,其余的按照参股比例分成。
在石油勘探开发合同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要素:
1) 勘探投资由外国石油公司负担,风险也完全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降低了资源国在前期勘探上面临的资金压力和高风险。
2) 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勘探工作量有最低要求。工作量要满足可以发现有商业价值的油气田要求,但是也不能过大,因为前期的勘探费用在后期生产中要从产量中回收。
3) 在油田开发阶段,中方参与投资经营,而且是第一股东,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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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业者是外国石油公司。外国石油公司的费用回收完毕后,作业权又转移给中方。
4) 在油田的生产阶段,投资比例与开发阶段相同,油气产量的一个规定比例用来回收外国公司在勘探期投入的费用和中外双方在开发阶段的费用,同时政府在生产阶段一开始就可以得到留成油,中方公司也有利润分成,避免了初期产量被外国公司全部用来回收费用,减小了中方的风险。
5) 产量分成是合作合同中利益共享的主要方式。总产量扣除工商统一税、矿区使用费和根据投资回收限额确定的费用回收油后,剩下的一块为余额油,余额油乘以双方约定的分成率后,形成双方可以分成的分成油。通过调整分成油X值,可以调控政府、中方石油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的利益分配。
油气勘探特许权经营模式的特点是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模式明确,减少了资源国在前期勘探的巨额投资和高度的风险,在开发和生产阶段参股合作,作业权的转移可以提高自身经营能力,也降低了利益分配可能出现的风险。靠利益分成模式,既保证了外国公司的费用回收,又通过利益分成合同,兼顾了国家,中外双方的利益,成为一种利用私营资本和技术及商业能力开发国家资源的一种合理模式。
2.3 BOT电厂项目的经验
2.3.1 BOT投资方式的一般运作方法
BOT方式是在基础设施项目中采用的建设、经营和转让经营模式。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由政府公益部门经营和管理,投资也来源于国家投资。由于受财政能力的限制,政府常常没有足够的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而且基础设施项目全部由政府或国有企业经营往往效率低下。为了将私有投资引入基础建设项目,许多国家把基础设施项目以特许合同的方式交给私有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在这种模式中,私有公司投入自有资本,筹集项目所需的全部投资,负责项目建设和经营。在特许权期限结束后,投资者把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无偿交还给东道国政府。一般情况下,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远小于项目本身的经济寿命期,所以投资者在特许权期限结束时应该交给东道国政府一个完好的项目。
东道国政府得到的好处是解决了基础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可以选择技术水平高、经营管理好的公司,在特许权期限结束时政府得到一个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项目,省去了筹集资金和建设的麻烦,以项目的部分收益为代价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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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个可用的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基础建设项目一般有可靠的收益保证,投资者的投入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一般可以回收,并取得相应的利润,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自己的商业投资目标,又可以投资其它的项目。
这种模式利用了私有投资者的资本优势和筹集资金的能力,可以加快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速度,并且使政府避免了在资金筹集和项目建设上面临的各种困难。BOT方式起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发达国家有广泛的应用,用于隧道、桥梁、公路、水厂、电厂、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投资方式。
电厂建设在许多国家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家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电厂将逐渐与电网分开,成为独立的公司化经营实体。但是在实行改革之前,相当多的电厂是由国家投资建设的。由于电厂项目投资规模大,国际上有许多项目采取了BOT方式。我国也有一些项目采用了这种模式,例如,深圳沙角B电厂,广西来宾B电厂。受电力体制改革影响,我国后来的BOT电厂项目暂停了,但是BOT电厂项目的实践对风电项目特许权还是有许多可取之处。
简单来讲,电力BOT项目是指:政府为了一定的目的,在一定的期限内,把电力项目的设计、筹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交给私人投资者,私人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电力项目的债务清偿,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把该电力项目无偿交给公有的电力部门。
电力项目采取BOT方式有下列优点: 1)大幅度减轻政府的投资负担和债务负担。
电厂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每个工程项目的投资额都非常巨大。一个一百万千瓦的发电厂需要的总投资达50多亿元。如果所有电厂项目都由政府或公有电力部门承担,政府的财政负担很重,这就是我国在1995年以前长期电力供应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采用BOT模式建设电力项目,政府对项目融资既不负担债务,又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而也就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责任和负担。
2)BOT项目的风险由项目发起人及相关参与人承担,政府和公有电力部门不承担项目本身的商业风险。
3)通过招投标方法选择投资者,投资者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必然使用先进的技术,降低建设成本,实行科学管理,其结果也使用户可以获得优质的电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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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电力BOT项目也有三大弊端:
1)在移交给政府或公有电力部门之前,电力项目由私人公司占有和经营,政府在项目的所有权和管理方面失去了控制。
2)由于项目的风险由私人公司承担,项目的筹资成本增加。如此大的项目,一般使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方式,使贷款成本大大增加。而且私人投资者期望的回报率较高。这两个因素都会使电价提升,从而加重了电力用户的电费负担。
3)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一般项目的发起人(投资者)是外国公司,电力项目产出的电力在东道国境内销售,投资者所得利润可能汇出国外,造成大量外汇流出。
下面用我国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实例说明电力BOT项目的一般要素和实施程序。
2.3.2 来宾B电厂BOT经营实践
来宾B电厂是广西电力工业乃至广西基础产业的重点项目。来宾电厂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时确定的总装机容量为85万千瓦(后增至95万千瓦)。由于受建设资金不足的限制,首先投产的2台12.5万千瓦的火电机组作为电厂的第一期工程。第二期工程则预计装机容量60万千瓦(后增至72万千瓦)的火电机组。其建设资金虽经过广西政府的多方努力,到90年代初一期工程已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时仍没有得到落实。这样,本来统一的电厂工程项目被迫分为两个部分,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2台12.5万千瓦的火电机组被习惯地称为A厂,而尚未开工的二期工程成了有一定独立性的项目,习惯称之为来宾B电厂。
(一) 项目的确定和准备 (1)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
来宾B电厂的可行性研究首先对来宾B电厂的项目建设的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对广西电力系统的现状及发展预测,对来宾电厂工程项目建设条件的评估,对来宾电厂采用BOT电厂投资方式的政策可行性的评估。对来宾B电厂BOT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不仅包括了一般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而且有其自身的特点,更加重视项目的风险评估。来宾电厂准备采用BOT 投资方式后,由北京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公司在原有的可行性研究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度可行性研究,编制出《关于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采用BOT方式的可行性方案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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