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实行零税率。三、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而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 国务院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1999.2 发布) 该基金为政府专项基金,金额10亿元,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贴息贷款,注入资本金,对象包括能源效率和新能源,1999年核准1000个项目,8.2亿元,已发放4.6亿元,带来地方匹配资金8.5亿元,银行贷款37.5亿元。
1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1996.7.19 发布) 提出:一、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方针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17)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1999.7.2实行) 将过去在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能源交通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
18)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1999.7.11发布)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二、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可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19) 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8.1.1 试行)一、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包括:水能资源保护和开发;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垃圾、生物质能发电和大型风力机;建筑节能关键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大型污水处理工程。二、 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包括:新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等)电厂建设和经营;节能技术和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发布)。包括:坚决控制新污染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21) 税收优惠:在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方面,风机进口关税减半为(由12%减为6%)征收,零部件税率为3%。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风机总进口税率为26%;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基本税率17%,小水电增值税税率为6%,沼气13%;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统一税率为33%。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新办企业投产2年内免征,2年后减按15%征收。以废弃物为原料的企业,投产5年内免征。2000年1月1日起,设在中西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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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3年内,减按15%征收。
22)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11.22) 一、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加强环境保护、调整电力工业结构和推进技术进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风力发电的重要性,积极促进风力发电事业的发展。国家将根据电力工业发展状况,确定今后电源建设中风力发电的比例。四、在国家逐步加大对风力发电投入的基础上,鼓励多渠道融资发展风力发电,允许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投资风电场建设。五、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并协调风力发电上网及销售工作,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坚持全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电网管理部门收购风电电量,应以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全部收购,其电价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在全省(区、市)电网范围内均摊。同时支持风力发电跨省(网)销售。六、风电场建设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降低风电价格,风力发电项目现阶段的合理利润以全部投资的内部收益率不超过10%测算。七、要加快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支持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工作,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要保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降低造价。在质量和价格水平相当的条件下,使用国产设备的风力发电项目优先立项和上网。
23) 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2000.1.19) 二、 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原则和实施方式。按照“用户牵头,以项目为依托,风险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选择资源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的风力发电场,建设使用国产风力发电机组的示范风力发电场。三、 支持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有关政策。对使用国产风力发电技术装备的示范风力发电场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贷款给予贴息。
24) 国家计委关于《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955号):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缓解部分地区能源供应的紧张程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能源作为商品能源开发和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加以扶持和引导,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新能源的建设应根据资源条件、经济条件和能源需求状况,做到合理布局,以便集中资金、分期分批建设,使每个项目能达到生产经营的经济规模,尽快发挥效益。
25) 国家经贸委关于“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5.27)第三条 新能源的开发应用既是近期能源平衡的补充,也是远期能源结构调整的希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新能源及其技术的开发应用。第四条 新能源的开发应用要在对可再生资源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规划。国家鼓励新能源建设项目向经济规模发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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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丰富地区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第六条 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新能源设备的制造,要采用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技工贸一体化,加速设备国产化。
3.3现有法规对风电特许权的支持度和有效性
从以上所列举的相关法律特别是直接相关的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风电特许权实施的支持度大,但有效性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目前与风电特许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不少,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实施风电特许权政策的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对特许权的支持程度还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条款中,对于发展风电产业的规定非常笼统,明显地缺乏可操作性。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地方有关风电方面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中央有关政策出台了,但在地方却缺少配套性的实施细则,这也是导致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说现有法律和法规对特许权实施尽管支持度大,但有效性不足。
法规对风电特许权支持的有效性不足还有受风电开发具有的特殊性影响。与其他能源相比,风电的特殊性包括:首先,风电的开发和经营的风险比较小但其获利水平较低。原因是风电的上网电价是固定的,是由招标的购电协议规定的,市场需求的大小对其影响不大,削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其次,由于风电受储存技术的限制,风电企业必须与电网签订售电合同后才能开始建设,因此,风电销售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风电特许权合同和售电合同(PPA)是联系在一起的,风电必须由当地的电网收购,而风电上网电价又高于电网的平均上网电价,需要有法律效力的政策和合同条款保证风电按照规定的电价无条件上网,并按购电协议规定的电价结算。然而,目前我国缺乏确保风电上网的有效法规。虽然原电力部曾发布过保证风电上网的规定,要求全网分摊风电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差价,但是由于分摊范围和方式不明确,实际上这个规定没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可见,风电的特殊性也影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为了提高与风电特许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我们认为,适应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并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立法是完全必要的,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来解决风电的销售问题。因此,建议考虑进行风电特许权立法。对于风电特许权的立法应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a) 对风电的购电协议(PPA)的签署时间、方式、签约主体等相关条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购电协议要与特许权合同同时谈判,同时签署。签约主体是电网公司和风电投资商。具体规定电网收购特许权计划风电场的所有电量,确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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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分摊和补贴方式。对风电上网电价做出明确的规定,电价一般是在竞投特许权时确定的电价。还应该规定PPA的时间15-20年。
2) 确定风电产业的监督管理机制。用法律形式确定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
3) 把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些产业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贴等。
4) 把鼓励风电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对风电技术在研究、开发和商业化过程中的资金筹集与使用、利润分配过程中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5) 规定风电发展的地区政策。这些政策要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协调,应有利于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风电开发和农村电网建设。
6) 规定具体的激励与惩罚措施。例如,对完成特许权合同的企业,规定具体的奖励措施和标准,对完不成合同的企业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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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施风电特许权经营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尽管我们在前面分析了其它领域特许权经营的经验、国际上最近的一些风电项目的招标经验、我国实施风电特许权的必要性和法制环境,但是风电特许权项目的真正实施依旧面临许多障碍。如果不能克服这些障碍,风电特许权项目很难执行下去。
风电特许权项目的障碍所有风电项目共有的障碍,主要有: 1) 电网能否做到保证全额收购风电; 2) 风资源的不确定性,前期测风工作不足; 3) 银行对风电项目缺乏信心,贷款条件苛刻; 4) 缺乏大规模的投资者;
5) 如何促进风电机组的本地化生产。
特许权经营方式的目的是排除这些障碍,但是能否排除这些障碍又成了特许权项目的障碍。
4.1 如何保证全额收购风电
尽管原电力部1994年就发布了《风力发电场并网管理的规定》,要求电网部门收购风电场的全部电量,国家计委和科技部也在1999年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电网容量许可的条件下,电力部门必须全额收购风电”,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政策没有很好贯彻。在特许权项目中,要求以合同的形式向投资商承诺全额收购风电。为了保障这条规定能贯彻执行,在招标之前要求电网公司在并网协议中承诺全部收购风电特许权项目的全部风电,电网公司要对项目对电网的稳定性做出评估,如果承诺收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旦出具了并网协议,不能以电网容量限制为理由收购或不收购特许权项目的风电。分析电网不愿收购风电的原因,主要不是电网容量限制的技术原因,而是风电电价高造成电网经济利益损失。为此,特许权项目应该定位于政府项目,只不过委托给私有公司经营,政府采取措施销售风电,风电高电价造成的电网收购成本的增加,由政府采取措施弥补,在综合销售电价调整时允许把风电对销售电价的推动单独核算,不因风电的高电价给电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是电网公司的义务应是采取技术措施和合理的调度方案,保证风电上网和输配供的顺利进行。
4.2长期购电合同的问题
上一条通过特许权协议政府做出收购保证,但是具体执行必须落实到长期购电合同。收购电价按照招投标确定,考虑通货膨胀引起的电价变动。购电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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