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我们试图通过风电特许权经营方式,通过几轮的招标,逐步降低风电成本,最终使风力发电达到可与常规能源发电可以竞争的水平。
风电的资源特点决定了它的低运行小时数,不稳定的电力输出。对于特许权项目必须保障收购它可发的全部电量,而且不参与电力市场的竞价上网,以招投标确定的价格按照购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保证销售。这是政府应该承诺的最主要的特许条件。
风电与火电、水电、核电的建设不同,风电工程是模块化的,非常适合分期分批建设。为了更好地利用风力资源,分期建设可以改善机组的布置,选择最好的机组定位,投资也可以逐步到位,减小了筹集资金的困难。所以风电特许权招标可以把一块大风力资源区特许给一个投资商,投资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建设,它可以向设备制造商签定分期供货的定单,可以按比较优惠的价格购买设备,从而降低了风电项目的建设成本。所以保证电力销售和资源区的独占开发权就形成了风电特许权的最基本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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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风电特许权方法的法制环境分析
通过上一章的风电特许权经营的概念介绍,我们认识到风电特许权经营是针对大型风电场开发而采取的一种竞争机制,其中最突出的特征是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特许开发经营方式实现风能的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利用。因此在实施风电特许权过程中首先应该分析其法律环境。
3.1与风电特许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风能资源的开发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至今我国尚没有专门的风电发展方面的法律出台。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风电开发方面的规章制度,多数属于部门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许多重要的规定不够规范化和法律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但在目前条件下要实施风电特许权政策,可以以现有的相关法规为基础,建立起风电特许经营的操作方式。
(1)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随着市场化趋势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从九十年代开始我国逐渐加强了能源方面的立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 《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7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7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1995.9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4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5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1996.8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11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2000.1 《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5
在许多法律和法规中都有加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环境保护的条款。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实施风电特许权政策的法律依据。 (2)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实施风电特许权政策的目的是促进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其目标是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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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护环境,防止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因此,在制定风电特许权过程中,现有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也是重要的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1987.9 《中国21世纪议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1996.7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4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保护环境进行了法律规定。 (3)产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风能资源的开发既是风能资源的利用问题,同时也是风电产业的发展问题。原因是,风能资源的开发已经到了商业化和产业化发展阶段。而在实现风电的商业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必然要接受有关经济法的调节。特别是在目前,风电开发所处的国内法律环境非常复杂。风电的开发、建设、生产、运营、经营、管理活动将涉及1000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制的统一性要求风电的产业化必须从国家法制建设的整体和全局着眼,其运行机制应该同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风电开发涉及经济法体系中的三大部分,包括企业的组织法,经营法和管理法,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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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与风电特许权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要点
据初步考查,我们把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与风电特许权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归纳,并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实施特许权政策所起的作用进行评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颁布,1996.4.1实行)。第五条规定: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2) 中国人民共和国能源节约法(1997.11.1颁布,1998.1.1实行)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通过,2000.9.1 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市区内的民用炉灶限期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逐步取代直接燃用原煤。要减少直接燃烧原煤,扩大清洁燃料的利用就必然加大水电、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力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1.1实行)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其中所谓合理选择和利用能源,必然是指选择和利用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
5) 价格法(1998.5.1实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
6) 合同法。第十章对供电、水、气热力合同做了明确规定。第十六章和第十八章分别对建设合同和技术合同做了规定。
7) 产品质量法(1993.9.1实行)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家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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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中国合营者的投资者可以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投资的一部分,合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交纳使用费。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10.1实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优惠政策。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开发费可计入成本。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 通过)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外部成本内部化才能体现公平。
13)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1996.8.31) 一、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二、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四、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a) 国家能源技术政策(1996发布)明确提出: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建立合理的农村能源结构,尽快扭转农村严重缺能局面。
b) 国家计委、科委、经贸委共同制定的“中国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项目”(1995发布) 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任务和优先发展项目。
14)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11.2实行) 一、单位和个人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高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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