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英国宣布有18家通过了资格预审的公司可以获得租契在海床区域经营风场,而且这些公司可以自己选择场址。要想得到预审合格,这些公司必须证明其财务能力、近海开发的专门技术,以及运营风电机组的专门技术。它们还被要求提供一份工作计划并预付30万英镑(约合42万美元)的定金。另外,主管近海风能资源开发的贸易工业部制定了一套简化程序,要求一些政府部门严格保证有关渔业、运输、交通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得到执行。因此这些公司要想获得租契,它们还必须得到这些政府部门的许可。
假设租契由土地所有者来分配,它将是一块标准面积为10平方公里的海床,风力发电机的总数限制在30个,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租赁合同限于在英国国土内,总期限22年,允许有15年的经营期,以及建设期和退役期。
一些风电场的电价补贴由非化石燃料义务(NFFO)提供,不过绝大多数是由提议中的再生能源义务(英国的强制市场份额)来决定的。除了建设和经营风场外,投资者自己确定场址,承担所有场址的勘察,获得项目的批准以及为自己发的电寻找买主。所有这些都由公司自身来承担风险。这之所以可行是因为英国有一个自由的电力市场,可以签订双边买卖合同。而且,可再生能源义务(配额制)为电价补贴提供了资金来源。
2.5.3埃及风电项目的招标经验
埃及的Suez海湾地区以高质量的风力资源而著称。埃及政府选择了特许权的方式来开发风资源。作为第一步,埃及政府在Zafarana城之北划了一片80平方公里的土地(从北向南20公里和从东向西4公里)用于风能开发。预计该地区将带来60万千瓦的风电容量。埃及电力控股公司(原埃及电力署)建造了一个连接变电站和高压线直通该地区的中心地段。该地区本身还被划分为几个条块用于开发单独的项目。首期正在开发的两个项目是同丹麦和德国合作双边资助的。
按照计划,至少30万千瓦应由私营部门按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的方式来开发。在埃及,BOOT是一种比较认可的开发模式。由投资商在风电场绝大部分经济寿命期内拥有并经营,然后再转让给埃及电力公用机构。虽然有一个小型的BOOT项目正在准备,其细节仍待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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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址勘查。在丹麦的援助下,大量的场址勘查工作已经开始。遗留的问
题是应向投标商提供唯一一套资源数据呢?还是允许投标商自己进行测量?虽然利用现有的数据可以加速整个进程,可是利用非自己勘查的数据会使投标商感到不可靠,并进而体现在其所投的价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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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的规模。尽管较大的区域会带来规模经济,但就长期来看,鼓励
大量投资商进入市场可能会更有好处。因为这样会产生更大的竞争推动力,最终可降低成本。另外,还有附加的好处则是可以帮助鼓励地方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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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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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投标商真正在竞争的是什么。
2.5.4 国际上风电项目招投标的比较
下表总结了本节所述三种特许权类型的不同特征:
表1:特许权特征比较 特征 授予的特许权条件 结构如何? 英国近海 开发权 特许权获得者必须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则来寻找买方 承担的风险: 资源 资金 技术 管理 电网的可用性 市场 评标标准 特许权项目的规模 特许权获得者 特许权获得者 特许权获得者 特许权获得者 特许权获得者 特许权获得者 财务能力,风能的专业技能 固定面积,10平方公里,最多为 安装30个风力发电机组 摩洛哥 开发和经营权 BOT: 建设 (由特许(给 ONE), 经营 (特许权获得者) (或双方) ONE 和特许权获得者共同分摊 特许权获得者 ONE 和特许权获得者共同分摊 特许权获得者 ONE 风场的资本和运行及维修成本 场址的适宜性/可获得性 可能是特许权获得者 公用机构 可能是每千瓦小时最低成本 固定的风场规模 (可能在6万-10万千瓦之间) 特许权获得者 特许权获得者 可能是特许权获得者 特许权获得者或ONE 可能是特许权获得者 埃及 待定 BOOT: 建设,拥有,者), 转让 (给政府) 权获得者), 转让 经营 (由特许权获得
2.6 风电特许权经营的特点
前面几节我们总结了特许权方法在油气开采行业和BOT电力项目中的应用经验,以及国际上风电项目招投标的一些经验。我们考虑到风力发电项目与以上项目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却又有很大的区别,以上三种经验的综合倒是可以给风电特许权一些有益的启示。虽然国际上目前已经有一些风电项目特许权经营的例子,由于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我国的风电项目的特许权方法与其它国家也有很大的不同。下面我们对风电项目特许权与其它政府特许权项目进行一些比较,从而得出风电特许权项目的一个实施思路。
1) 油气特许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油气资源在地下,勘探工作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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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很大,但不一定能发现有商业价值的油气田,打出干井的情况屡见不鲜。东道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在前期勘探时不参与投资,当发现值得开发的油气田时,以参股方式进入项目的开发和生产。资源国要获得资源所有权应得的油气份额,而且国家石油公司按照投资比例通过产量分成的形式获得利益。在开发阶段,资源国的国家公司进入经营,一个目的是控制和监督项目,另外也是为了学习外国公司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除了向政府上缴的留成油外,产品直接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如果产品是天然气,可能在当地市场销售或者建设下游加工厂转化为其它产品)。价格随市场波动,销售量由市场供需情况决定。资源好坏的不确定性很大,如果没有找到资源,外国公司的投入就全部沉没;作为高风险的回报,如果资源特别好,外国公司的收益也就非常高。为了防止外商获得暴利,采取的费用回收比例限制额和分成比例X值控制;如果资源好对谁都有利。
2) BOT电厂项目的特点是资源条件比较清楚,项目的财务分析也比较容易,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电价水平与调整方法由招投标和招投标文件确定,电能销售按照购电合同执行。
3) 应用特许权方法开发的风电与油气特许权的相似之处是资源情况都有不确定性,但是没有油气勘探的风险那么大。油气资源与风资源的最大区别是开采地区的油气储量是有限的,而风资源不因利用而减少。与BOT电厂项目的相同之处是产品相同,进入同样的市场,电网收购电量和电价都是提前定好的,所不同的是风电是一种清洁的电力,在实行电力市场改革的情况下,常规电力项目按BOT方式要求的固定电量、固定电价的销售方式与电力市场的竞争规则不符,而风电作为一种新兴的清洁能源,应该在电力市场中受到特别保护,所以特许权项目生产的风电仍可以按固定电价全额收购。
4) 从以上比较,我们对应用特许权方法开发风电可以总结出一点:风电特
许权在资源问题上要吸收油气特许权的经验,在市场销售方面要吸收BOT电厂投资方式的经验。风电特许权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风电项目中引入竞争。原因如下:风电是受政府保护和扶持的项目,风电不可能参与电力市场的竞争。大多数常规电力项目可以通过电力市场的竞争给其带来提高效率的驱动力,油气开采可以通过自由的市场调节驱动项目效率的提高。风电本身价格高,在政府的保护下进入市场,脱离市场竞争之外。而风电项目由于资源不确定,不同地区资源差别也较大,按照习惯的成本加成法控制风电的价格效果必然不好。为此,必须在风电项目上引入竞争。风电特许权项目就是为了在投资、建设和经营中引入全面的竞争。
2.7 实施风电特许权的必要性
根据1.3节对我国风电发展的现状和障碍的分析,我国风电发展的迫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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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增大市场规模,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商业化发展。目的是尽快降低风电的成本和价格,使风电成为一种经济性较好的清洁电力能源。总的来说,中国风电已经到了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需要在发展机制上进行创新。特许权思想的提出就是为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这些问题:
1) 增加装机规模。风电特许权的特点是通过规模效益获得收益,这决定了每一个项目规模都比较大,因此这种方式能迅速增加风电装机容量。装机规模的增加,从客观上起到了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和保护环境的作用。
2) 风电特许权方式将把国家鼓励发展风电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落实到实际的商务合同中,保证特许权项目的电力销售。不仅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而且鼓励国内外投资者着眼长期利益。
3) 大规模的风场开发为设备供应商提供了稳定的市场,从而吸引其将技术引入中国以降低成本。这从另一方面促进了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使国内制造业逐步与国际接轨。
4) 风电特许权使风电场的建设由政府行为变成商业行为,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增加供货商之间的竞争,有利于降低投资成本。
5) 在既定价格下,为了增加利润,风场投资者会努力降低成本,将可能采用国内的设备和服务,因为它们通常比进口便宜很多。这将扩大国内市场,促使国内制造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逐步推动国产化进程。
6) 风电场的规模效益,设备本地化生产,竞争机制都将降低风电成本,从而提高风电的商业竞争性,加速商业化进程。
7) 风电特许权可以采用独资、合资方式,通过风电场开发,可以引进先进运行和管理经验。
电力体制改革给风电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改革之前,电力的生产、输配供全部由政府承担,电力部门在保障正常的电力供需平衡的同时也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自己的责任。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后,电力生产企业成了独立的公司,电力的输配供也按公司制管理。公司以获取利润为首要目标,风电发展就不再是电力公司天然的义务。
2000年我国的能源消耗达到11.7亿吨标准煤,电力装机总容量达到3.19亿千瓦。在新世纪的前半叶,我国将完成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能源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必须为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最基本的保证。而电力作为最主要的能源形式,将要持续地增长。常规矿物能源资源量的有限性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促使我们必须寻找新的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未来能源的希望所在。所以,从国家长期的能源战略的角度,我们必须发展可再生能源。但是可再生能源目前的经济性又必然不能把它放入完全商业化的竞争市场中,发展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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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能源就成为政府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
为了吸引私有投资者投资风力发电,政府必须在政策上进行扶持。在目前我国电力改革还没有完成之前,电力市场还没有保护风力发电等新能源的具体规则。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风电完全进入市场竞争是不现实的,也不公平。为了保护风力发电的发展,政府必须有特殊的保护政策。风电特许权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我国目前发展风电的下列主要问题:
1) 目前,已有的各种风电发展的激励政策在实施中的效果不是太好,要进行风电场大规模开发,现有的发展模式和各种政策已经难以为继,必须建立新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发展模式。
2) 现有的风电场与电网之间的购电协议和上网电价使现行风电电价扭曲,已经不利于电网接受风电场的电量,也使得风电场的成本和上网电价下降缓慢。
3) 产业化发展缓慢。风力发电机组的国产化率低,已有的风电场主要采用进口机组,风电机组的成本普遍高,是我国风电成本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以往的一些风电项目采用国际优惠贷款,对风电机组的采购有国别限制,在设备采购上没有竞争机制,不利于降低风电厂的成本。
4) 许多风电机组生产厂商对风电设备制造兴趣很高,但缺乏信心,缺乏可靠的市场需求保证和进入市场的竞争机制。
5) 许多人认为风电成本太高,对它的发展前景不看好。由于各种原因,风电成本下降缓慢,与常规能源发电的成本相差过大,造成电网接受困难,分摊电价差额的各种方法在实施时都有很多的困难。
风电特许权方法是针对大型风电场开发而采取的一种竞争机制,它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特许经营合同,使投资者为了获得长期利益而自愿放弃一些短期利益。为了获取开发特许权,投资商之间要经过投标方式竞争,投资商不得不尽可能地压低上网电价。在取得特许权后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投资商为了增加获利水平,也必须想尽方法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所以通过特许权方式,可望降低风电成本,增强其与常规能源发电竞争的能力。特许权经营也有利于风电设备国产化的发展,因为特许权合同对风电场的建设规模和开发计划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风电设备的市场需求就是有计划的、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国内风电设备生产商如果能在质量上达到国际水平,而价格较低的话,风电投资商有可能优先选择国产设备,从而可能使风电机组制造商通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风电机组的成本。通过特许权招标方式,国内的风电投资商也可以采用独立经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建立起风电开发经营企业,从而使国内的风电开发经营企业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国际水平,形成国内的风电开发力量,在以后的风电特许权招标中能成为外国公司有力的竞争者,进一步降低风电成本和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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