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采用BOT电厂投资方式的初步可行性财务分析报告》。这些分析报告与来宾电厂原先的可行性报告变化最大的是财务分析内容,围绕是否采用BOT投资方式,对项目方案的成本、年现金流量、资产负债和损益、项目的敏感性和不确定性进行了详细的评估。
制定可行性方案的原则是:
1)参照国际惯例,确立风险分担原则; 2)电力综合平衡、上网电价和燃料供应;
3)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融资费用、项目的预期回报率等。
主要分析工具是运营成本费用表、损益表和财务现金流量表,包括静态和动态分析。
由于BOT投资方式的特点决定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应把重点放在与现金流量和资金偿还能力有关的指标上,应采用动态分析法。应编制的报表依次为动态成本费用表、资金投入计划表、动态损益表、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资本金现金流量表和资金偿还表。敏感性分析说明运营成本变动对FIRR、FNPV和回收年限的影响外,更为详细地分析了工程总造价、贷款利率、汇率变动和燃料价格变化对电价的影响。项目中敏感性最大的是贷款利率、工程造价和人民币汇率三大因素。也就是说在采用BOT投资方式运作项目时。需要特别注意确定分担上述三类风险。
(2)前期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能
广西政府成立了由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领衔,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外经贸、铁路、土地、电力、税务、物价、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厅局和广西开发投资公司领导参加的来宾电厂BOT 项目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及其常设办事机构BOT项目办公室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协调项目引资所需要的外部条件,负责制定政府对项目的具体承诺与支持,负责对项目进程的全程监控。
(2)项目的政府授权代理人的确定
政府授权代理人接受政府授权,在整个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履行《特许权协议》中各项政府的职责并行使特许权协议中的各项政府权利的机构。它还是项目协作伙伴协助项目运营,并在特许权期满或因特殊原因中断特许权经营时直接介入项目运营。政府授权代理人在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的主要工作是负责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起草与项目有关的商务性协议草案的工作,负责就工作进度做出计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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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需要提前介入项目,因此政府授权代理人的确定宜早不宜迟。
(3)咨询公司的确定
由于BOT投资方式在运作中涉及面的广泛性,以及项目运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政府及其代理人需要强有力的财务、法律、信息和技术专长的咨询机构的帮助。在来宾电厂项目中选择的咨询机构是北京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公司。该公司不仅在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而且在随后的资格预审和招标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策划、联络和组织作用。
(4)专门委员会的确定
来宾项目中设立了评标委员会,受政府指派并由政府机构牵头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中国国际咨询公司、广西自治区政府、计委、电力局、广西开发投资公司等单位委派的11名委员组成。
(二) 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招标工作委托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公司负责全部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邀请、招标人须知、项目材料、特许权协议草本、购电协议草本、燃料供应与运输协议、投标书内容和格式
资格预审:控制投标者的数目,节约评标时间、费用,把没有实力的公司及早排除在外,也提高了有实力的公司中标的几率,提高了项目的吸引力。
招标:招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考察、标前会议、投标准备、接受投标书、开标与评标。
(三) 特许权协议的谈判及签定
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评标标准大纲,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估和评审,确认法国电力联合体、新世界联合体、国家发电(香港)有限公司为最具竞争力的前三名投标人。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广西省政府与最具竞争力的前三名投标人进行确认谈判,以最终选定中标人。由于法国电力联合体在投标中提出了具有竞争力的电价方案,建设期也最接近广西政府的要求,融资方案也有一定深度等明显优势,根据广西政府确定的电价优先、综合考虑建设期和融资方案可行性因素等原则,广西政府以法国电力联合体为重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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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特许权协议》的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殊条款。基本条款对所有的投标人的要求都是一样的,是不可谈判的,例如特许权期限、收费率、风险、融资、外汇供给的担保、协议终止、仲裁等等。特殊条款是广西政府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投标人进行选择的重要条款。但是即使特殊条款也不能全部作为谈判议题,主要谈投标人提交的建议书中与招标文件相冲突的部分。主要的议题包括:融资手续完成的期限、商业银行对中央政府有关支持函件的要求、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融资方案、违约金、法律变更、税收变更、不可抗力、电价调整原则、直接协议、关联公司、技术转让、广西政府的主权豁免等等。经过三轮确认谈判,双方就项目协议草本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法国电力联合体与广西政府签定了《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
(四) 项目公司的成立
项目公司是指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的经济法律实体。项目公司的成立意味着贷款人的有限追索不能追索到项目发起人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项目公司直接承担项目的债务,项目资产和现金流量是还款的唯一来源。来宾B电厂的项目公司是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它是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的总负责人。对于贷款人来说,它是项目的发起人和主要债务人。对于所有的承包商来说,它是总发包商。从法律上来看,它有项目所在国政府正式授权并承诺保护其合法权益,在特许期内拥有全部项目的产权的经济法人。它将负责完成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经营,在特许期内,政府将保证它所获得的项目经营权是唯一的和排它的。它可以抵押其资产和权利,条件是它必须保证在特许期结束后负责将项目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或授权的企业。
(五) 项目融资合同的签定
来宾B电厂BOT项目的总投资6.16亿美元,其中发起人股本投资为1.54亿美元,占25%;通过有限追索方式得到的贷款是4.62亿美元,占25%。
(六) 项目的建设
项目公司为了履行特许权协议中的义务,选择在大型电厂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方面具有国际认可的经验和专门技术的阿尔斯通出口公司和COFIVA——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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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金融开发公司组成的阿尔斯通出口/考菲瓦合作公司作为承包商,双方签订《建设服务合同》。
(七) 项目运营
运营和维护公司,全称为广西来宾希诺基发电运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国电力国际公司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业局共同组建而成。
(八) 项目的移交
按照《特许权协议》,来宾B电厂BOT特许期限是18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特许期限满时,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广西政府。运营公司应根据协议对电厂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并由项目公司与广西政府协商,就广西政府移交项目及所需另配件清单、移交途径和适当的安全安排达成一致意见。
来宾B电厂的BOT投资方式对风电特许权项目有重要的意义,所采用的项目融资方式也可能在风电特许权项目中应用。区别在于:BOT 项目是建设-经营-转让模式,风电特许权项目是建设-拥有-经营模式。特许期限是项目的经营期,按现在我国政府的规定,风电项目的经营期为20年。BOT电厂项目中的许多做法可以移植到风电特许权项目中。
2.4 英国NFFO风电项目招标的经验
英国的NFFO政策是从电力私有化和核电补贴而来的。1989年电力工业私有化,核电站仍保留为公有。核电对投资者没有吸引力,政府在1989年的电力法案中制订了关于核电的规定,就是NFFO(非化石燃料义务)。对化石燃料电厂征税,收集的资金用于补贴核电,少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
现在化石燃料征税的征收率是电价的2.2%。原先的征收率是10%。大部分资金用于补贴核电。从1998年底起不再补贴核电,但是仍然继续收费,这些收费用于仍在执行的可再生能源合同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在电费中增加的比例是1%,平均每个家庭一年支付3.5英镑。粗略估计,支持可再生能源费用的25%用于支持风能项目,对每个家庭平均每年是1英镑。
英国的NFFO支持的风电项目采用招投标的方式,1992年开始第一轮招标,共进行过四轮NFFO招标。在NFFO招标的推动下,英国建起了50个风电场,总装机容量343MW。由于招标过程的高度竞争性,风电电价大幅度下降,NFFO3和NFFO4之间下降了31%。风电是电价下降最快的一种可再生能源。
英国NFFO得出的经验是:竞争可以驱动风电价格的下降,项目的招投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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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风电成本和电价有积极的作用。
2.5 国际上风电特许权经营的初步实践
国际上风电项目已经有少量的类似特许权经营的实践,由于各个国家的电力体制的情况有很大的区别,所以不同的地区采取的方法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项目的经验对我国的风电特许权方法的设计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下面就介绍一些国际上的经验。
2.5.1摩洛哥风电项目招标经验
国家公用事业公司(国家电力办公室,简称ONE)拟在摩洛哥北部Tangiers和南部的Tarfaya附近建设容量约为20万千瓦的风场。风场将由私营部门来开发,完成后再将资产转交给ONE。作为回报,ONE将承诺:
1) 授予投资商20年期的特许权来经营风场;
2) 同意按长期购电协议(PPA)里确定的价格购买风场所有的发电。 实质上,这是一种“建设-转让-经营”的方式。但在法律文件中却被指定为特许权经营。
按照正在进行的竞争性招标,ONE为那些有潜力的投标商提供一些场址的详细资料,如地理边界、地形资料、电网连接点和基本的风力资源数据(包括附近气象站测量的长期气象数据)。资格预审后,投标商获得一年的时间来准备报价,自己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对风力资源的测量。后来又延长了投标截止日期以便投标商能够测量到全年的风力资源。ONE准备了一个可计算出每千瓦小时发电成本的标准数据软件,要求所有的投标商用这个软件来报价。该软件假定了标准的融资安排和能源产出;因此,投标商实质上是在资本投资和随后经营的基础上就开发和经营一特定规模的风场来进行竞争。ONE提出愿和投资商分摊融资和资源风险。
用这种方式运作特许权得到摩洛哥和其它一些采用法国法律传统(也称公民或拿破仑体系)的国家的青睐。因为法律只允许国家拥有发电资产。因此特许权被作为一种方式来避开这一限制,把实质上的所有权转让给私营部门。ONE之所以选择按资本和经营成本评标,是考虑到它能够同投标商合作寻找到更低的融资成本,如欧洲投资银行向摩洛哥提供的优惠的官方开发援助 (ODA)。做为摩洛哥电力的单一购买商,ONE所处的位置也能够保证购买风场所有的发电。
这是一个国家的国家电力公司与私有投资者之间的一个BOT项目,实际上就是一个风电特许权项目的实践。
2.5.2 英国近海风电项目的招标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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