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
(4)复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各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广州市民政局备案;
(5)批准和公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广州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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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家庭组成(人) 1 2 3 ≥4 家庭月可支家庭年可支年人均可支人均居住面家庭资产净值限配收入(元) 配收入(元) 配收入(元) 积(M2) 额(万元) 1524 3048 4572 6096 18287 36574 18287 54861 73148 <10 <10 33 44 <10 <10 11 22 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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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部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部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部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问:谁来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房资格?
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必须经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两级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两级公示,最后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房资格,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
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何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能否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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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含赠与、离婚析产等)。
问: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2)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3)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前款所称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隐瞒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住房,因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等情形。
问: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 (1)职工个人向房屋原产权单位申请;
(2)原产权单位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3)原产权单位对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进行评估计价;
(4)备齐资料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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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窗口取件后到单位的住房基金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6)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办理注记已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归档手续。
问:哪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房改房返售? 答: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办理房改房返售: (1)违反购房协议返售; (2)异地正常调动返售;
(3)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返售地方房改房。
问:房改房重购如何处理?
答:房改房重购一经发现,按以下原则处理:
(1)若第一次购买的房改房已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必须退出第二次购买的房改房;
(2)若第一次购买的房改房未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允许补购第二套房改房,也可以办理换购;若补购的房改房已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只能办理换购,同时退出第一次购买的房改房。
评估测绘管理
问:什么是基准地价?
答: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市场价格,它包含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政府土地纯收益三个部分。
问:原划拨用地上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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