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精简版(8)

2019-04-08 22:14

交易、交换、赠与是否需缴交土地出让金?

答:根据广州市《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原划拨用地上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交易、交换、赠与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问: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是否需缴交土地出让金?

答:是。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财综?2005?963号)和《关于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财综?2005?1915号)的规定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交土地出让金。

问:什么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建筑面积? 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规定: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问:遗失房地产权证申请补发测绘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测绘申请表;

·36·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遗失声明复印件;

(4)房地产档案馆的查册资料,包括原图和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 (5)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说明或证明文件。

地质矿产

问:什么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问:哪些地质灾害由政府组织实施?

答: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诱发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问: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其它类

问:信息公开有哪些形式?

答: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政务预公开三种形式。

问:哪些类型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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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各项业务的办理依据、收件资料、时限、收费标准; (2)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的非密级规范性文件; (3)经批准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用地批准文件;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各类资质证书; (8)采矿许可证; (9)拆迁公告;

(10)依法律法规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问: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如何投诉?

答: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人对工作人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广州市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问: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哪些事项的投诉?

答: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下列事项的投诉,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1)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事项;

(2)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 (3)已经有信访结论的事项;

(4) 已经按照《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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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事项;

(5)不属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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