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分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
(一)审批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省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有: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 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臵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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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备案类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6、股权分臵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一)审批类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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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行次”中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24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
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
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优惠申请报告、优惠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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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改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③转制科研机构以前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本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计划;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重点审查该企业是否在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之内;
②审查企业的改制方案及相关资料的内容是否与企业所申报的企业保持一致;
③转制科研机构是否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④对于更名的转制企业,应根据转制企业提供的批准单位出具的证明,确认更名前后是否为同一单位,且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⑤审查企业的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行次”中。
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1)政策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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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
⑦?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
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优惠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文化部门批准的转制批复复印件; ④企业的转制方案;
⑤转制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转制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最近一个月);
⑦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对于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的复印件;
⑨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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