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2)政策依据:
①?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号)
②?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9?18号)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十四); ②省级认定机构颁发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颁发的“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及相应的收入明细,对于属于企业自主开发的产品应作单独说明;
④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明细; ⑤获利年度说明;
⑥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发生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发证单位出具的办理变更手续;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审核企业提供的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是否与企业申请企业名称一致,证书是否在认定有效期内;
②审核确认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应与列表一致)的收入是否为减免年度取得,并且已经确认收入实现,其收入是否占企业申请减免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③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标准和范围应符合文市发[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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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收入应为申请减免当年实现,且已确认收入,其收入比例占该动漫企业主营收入的50%以上;
④审核确认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2008]116号文件的口径进行。
⑤通过企业对获利年度的说明材料及以前年度汇缴情况,确认企业申报的首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是否准确;
⑥审核确认是否有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如有则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中。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政策规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十四); ②经省科技、商务、财政、国地税和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认定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申请减税当年相关经营情况证明。包括:1、企业本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外包收入明细,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资料;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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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点审查内容:
①对照认定文件,查看认定企业与申报企业是否一致; ②审查企业提供的说明,查看企业申请当年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财税[2009]63号第三条规定,具体指:1、企业申请当年所从事业务是否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2、企业当年在税收方面或其他方面无违法行为;3、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与该业务相对应的收入总和及占总收入的比重是否达到或超过70%;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中。 15、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政策规定: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和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三)事后备案类 1、国债利息收入
(1)政策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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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企业应在申报前或在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十五)
② 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③ 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复印件等。 (4)后续管理内容
1.取得的国债是否是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不包括外国政府国债及其他部门、企业发行的债券;
2.是否是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对于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需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行次中。
2、权益性投资收益 (1)政策规定
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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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主要报送资料
企业应在申报前或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十五);
②投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③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复印件; ⑤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后续管理内容
①审查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
②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是否包含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享受免税的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⑤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或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参照国税发?2009?8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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