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该项资产购臵的发票复印件及相关的明细账复印件; ④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臵等情况的说明;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对照企业申请文件、相关决议文件、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审查其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资产是否属于政策规定范围,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或摊销的规定条件;
②对企业申请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核对其购臵发票,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确为该企业拥有并投入使用;
③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臵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无将非生产性设备混入生产性设备享受缩短折旧年限优惠。
⑤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和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14、其他减免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
(1)政策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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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009号); ④?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69号);
⑤?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
⑦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十四); ②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由本企业开发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还应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对于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的,应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如申请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④获利年度说明;
⑤职工花名册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花名册;
⑥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及其相应的销售收入明细(对于自产软件收入应单独标注说明),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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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核标准:
①通过企业对获利年度的说明材料及以前年度汇缴情况,确认企业申报的首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是否准确;
②判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③确认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中。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政策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
④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十四) ②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明细,对其中自主设计的收入及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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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应单独说明;
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审核标准:
①通过企业报送的资料及相关的账务处理,审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②审查企业经认定的产品及其提供的收入明细是否一致; ③通过企业对获利年度的说明材料及以前年度汇缴情况,确认企业申报的首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是否准确;
④审核确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发生,如果有则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中。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请参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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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
④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十四); ②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③获利年度说明; ④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⑤集成电路产品列表及相应的销售收入明细,对于其中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应作单独说明;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优惠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范围一致;
②线宽标准、投资额与申报享受的优惠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③通过企业报送的产品列表及收入明细,审查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是否达到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④通过企业对获利年度的说明材料及以前年度汇缴情况,确认企业申报的首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是否准确;
⑤审核确认是否存在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如有则停止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中。 动漫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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