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照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查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在财税[2009]166号目录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对照不同项目规定的条件,审查不同的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②应通过企业提供的发票及相应的会计凭证,核实企业申报的收入是否为该项目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该收入取得时间应与申请年度期限保持一致;
③对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对照企业提供的分别核算和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确认其分摊的依据及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④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行次中。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八); ②对于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③对于居民企业向境外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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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与之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通过技术转让(出口)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确认合同双方是否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收入的当事人与纳税人名称、转让项目是否一致;
②技术转让收入的计算范围仅指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技术性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对于企业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应认真界定是否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环节;
③技术转让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原则确认;
④技术转让成本的审核,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查其计税基础是否完整、准确,其摊销额是否合理、适当;
⑥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角度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的费用及其他支出,以上税费应取得各种有效的税票及发票,税费凭证应与该项技术转让匹配;
⑦通过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分摊说明,确认其期间费用分摊是否合理、适当;
⑧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1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中。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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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2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
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商务部令第57号);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见附表九) (4)重点审查内容:
①确认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对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②审查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参照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度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
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的企业,应是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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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查账征收企业;
④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税发火[2008]172号);
④?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十);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④企业当年度人员结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与申请企业名称是否一致,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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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有效期内;
③资格复审。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应进一步对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1)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2)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3)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④减免年度各项指标的审核。
A:应对照企业申请减免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对照企业相关会计核算,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设臵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是合理;审查企业申请减免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确定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应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归集。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②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按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③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
④该范围归集的研发费用仅作为计算认定条件的标准,不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B:应通过企业报送的人员结构情况说明,核对企业申请减免年度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及其中研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C:应对照企业备案表中“高新技术产品情况”栏次的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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