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采购
4.14 采购 4.14.1 采购过程 应识别并建立关键、重要材料清单,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应商、采购依据标准、入厂检验规范、储存有效期等。 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应商的准则,并应根据评价的结果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作为选择供应商和采购的依据。对用户要求控制的采购产品,应邀请用户参加对供应商的评价和选择。 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妥善保存。 4.14.2 采购材料的检验 采购材料包括原材料和零部件,应对采购材料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证,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应编写检验操作文件,说明检验的分组、抽样和试验程序、完成检验的日期、受试材料的数量、接受和拒收准则、检验的频次以及验证方法。材料经验证、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采购产品的检验及验证记录应妥善保存。 4.14.3 采购材料和出、入库管理 应编制用于管理采购材料以及入库和出库物资贮存和搬运的方法和程序文件,以控制有限寿命材料老化的因素、防止将合格与不合格的材料或成品相混杂。每个贮存区域应贮存同一种材料,以方便存取。应拟制和执行管理采购材料验收方面的程序文件。这些文件应规定下列内容: a) 采购材料进货后在完成所需的检验/试验(或收到必要的试验报告)之前不得使用的管理方法; b) 不合格材料与合格材料的隔离及标识方法; c) 有限寿命材料的标识和管理方法; d) 原材料的标识和管理方法; e) 确保收到必需的试验报告、证明资料的措施; f) 标识接收检验后所放行材料,以便清楚的表明材料的接收或拒收状态的方法。 4.14.4 合格材料的管理 应严格执行检验状态标识制度。标识方法可以使用印章、标签、记录卡或其他标志。检验状态标识应由授权的检验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4.14.5 不合格材料的管理 应建立严格的标识制度来管理不合格的材料,以防止与合格材料相混淆。 4.14.6 材料的可追溯性 28
在接收时应标识合格的材料,当可能时,应在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保持此标识。应标识成品元器件以便能正确识别出与生产批的关系。应保存每个生产批所使用的各批或分批材料的记录。 实施要点:
承制方应编制合格供方评定程序、采购控制程序。
(1)承制方应控制采购过程,以保证采购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满足产品设计的要求。采购过程控制包括:对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文件的控制,供方的监督,对采购产品的检验控制,对购进材料的出入库管理及贮存、防护、标识、使用的控制。
(2)采购过程控制
a)建立产品的关键、重要材料清单;明确对关键、重要材料的采购控制要求(采购规范),包括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采购的型号、规格、数量、执行的标准、主要特性技术要求、验收要求、监制要求等必要的要求。
b)制定供方评价准则,用于选择、评价和定期评价供方的依据。 c)根据评价结果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d)对用户要求控制的采购产品,应邀请用户参与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e)应对采购过程控制中的所有记录予以保存。 f)采购材料的检验控制:
1)按照重要程度和承制方的检验能力,对采购材料的检验和验证进行
分类控制。
2)按类别编写采购材料的验收规范(检验操作文件),对于重要但承
制方又不具备检验能力的材料应要求供方出具最终检验报告。承制方还应编写工艺验证规范并进行工艺验证。
3)根据验收验证规范对材料进行检验和验证,确保材料满足规定的采
购要求。
4)材料检验满足要求,合格后方可使用。 5)材料检验相关的记录应妥善保存。 (3)采购材料的出入库控制
承制方应编制管理外购材料、出入库以及物资贮存、搬运的方法及程序
29
文件,应包括如下管理内容:
1)未完成所有检验、试验的采购材料不得使用的管理方法; 2)规定原材料(特别是有限寿命材料)的管理和标识方法; 3)规定合格材料、不合格材料的隔离和标识方法; 4)对库房进行区域划分,方便管理材料;
5)应规定获得材料必要的试验报告、证明资料的渠道和方法; 6)规定材料检验合格和不合格的标识方法。 (4)合格材料的管理实施要求
1)制定材料检验状态标识的制度;
2)由授权的检验人员负责给出检验状态标识。
3)当贮存场所发生异常情况后,应对其影响的后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采用复验的方式确认所存材料的合格状态。 (5)不合格材料的管理实施要求
1)建立不合格材料的标识制度;
2)划分不合格隔离区域,防止与合格材料相混淆。 (6)材料的可追溯性要求
1)接收材料时,应标识合格标识,当可能时,应在整个过程中保持
合格标识;
2)应标识成品元器件,并能正确识别其生产批次;应保存每个批次
使用材料的批次以及分批材料的记录,以追溯到原材料的批次;
4.15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
4.15 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 应建立并执行元器件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制度,在产品制造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以便能够追溯和确定通过了相应的筛选、鉴定和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合格产品,同时能够追溯和确定其精密加工过程,其中包括追溯到如操作人员、设备等,并且追溯到合格产品在实际制造中所用的零件和原材料。 实施批次管理的元器件,承制方应按批次建立流程卡(即记录生产过程和原材料加工信息的流水传送卡),其批次标识应具有唯一性,详细记录投料、加工、装配、 30
调试、检验的数量、质量、操作者和检验者等适用的内容,使产品的批次标记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能追溯到产品交付前的情况和交付后的分布、场所。 应保存好相关记录。 实施要点:
(1)承制方应建立并执行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程序,将标识与可追溯性贯穿于产品实现的各个阶段以及计划的产品工作寿命周期内。
(2)对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满足可追溯要求,对每批零件/材料、产品的标识应具有唯一性。 标识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对于同一生产线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加以标识:采用表示生产日期的日期编码,用以标识随时间连续加工制造出来的产品;采用批次编号,用以标识同类的组和相同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批产品;采用顺序号,用以标识必须保持自身数据的单个产品等。
产品的标识可直接制作在产品上,当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标识时,允许制作在包装物或其他载体上(如标签、标牌、套管),也可利用流程卡、质量证明文件或其他记录方式标识。
又如,对于不同生产线/设备加工的产品(批),可在上述标识的基础上分别再加上能区分生产线/设备的代号或代码,等等。
2)确保使用的标识号是系统的、有序的,保证作废了的标识号不会
再次使用;
3)应按产品批次建立生产流程卡(随工单),以此作为实现对生产
过程标识和可追溯的主要载体。流程卡应详细记录产品(批)投料、使用的材料/零件、加工、装配、调试、检验数量、质量状态,以及操作者、检验者和操作活动有关的资料、设备、日期等内容,批次管理中产品的批次标识可作为进行追溯时的标识;
4)生产过程建立的原始记录应体现与产品(批)标识(如批号)保
持的一致性或能体现直接的对应关系;
5)应体现产品标识与相应质量证明文件的对应关系。 (3)通过建立适宜的标识,至少应实现如下的可追溯性:
1)对生产所用材料、零件、组件的批次和质量状况,以及供方的相
31
关信息的追溯;
2)对产品交付前生产全过程的控制情况,包括产品(批)加工过程
的操作人员、设备等状态的追溯;
3)对产品筛选、检验和试验过程的状态及结果的追溯; 4)对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及场所的追溯。 (4)应保存与可追溯性相关的所有记录。
4.16分承制方的控制
4.16分承制方的控制 元器件的生产、质量保证过程,应全部在元器件承制方完成。如果某些项目需要外协,承制方应建立合格分承制方管理制度,对分承制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形成合格分承制方清单。合格分承制方需报鉴定机构审查、备案并提交相关用户备案。 实施要点:
(1)元器件的生产、质量保证过程,应全部在元器件承制方完成,但如果某些项目需要外包,承制方应建立合格分承制方管理制度,对分承制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形成合格分承制方清单。外包过程一般分为生产过程工序、检验试验过程(周期试验)、计量过程。合格分承制方需报鉴定机构审查、备案并提交相关用户备案。
(2) 除周期检验允许与外部协作外,承制方应具备国军标产品质量/工艺一致性检验(或出厂检验)的手段,以保证产品质量。承制方个别工序确需外包时,应对外包过程进行评审,批准后才能进行外包。承制方应确保对外包过程的控制,并不免除其提供满足所有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的责任。
(3)外包的基本要求
a)编制分承制方控制程序。
优先选择有能力的外包供方(尽量选择通过军标体系认证的企业),定期对外包方进行评价;形成合格外包方清单,并报鉴定机构审查、备案并提交相关用户备案。
承制方对分承制方的确认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