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政法系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讲 义 张待水制作 第 21 页 共 64 页
公众提供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的企业、如铁路、邮局、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这是未来行政活动的主要内容)
补充:人权——第一代人权的保护依靠国家的不干预。第二代人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显著标志,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来干预。第三代人权主要指发展权,在国际,发达国家要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权;在国内,国家为公民提供发展条件。
三、行政确认 (一)概念
(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认、认可、证明,非解禁,非授权)行政主体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证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例如:工伤确认,房产权确认;企业、婚姻、税务登记不易区分确认还是许可。
(二)特点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自由裁量权;?确认的前提是证明;许可的前提是禁止。 (三)其他
?行政许认可法;
?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鉴定不属于行政确认,不能纳入行政诉讼涉案范围,只是一种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书可以纳入但通常以民事诉讼;
?未来发展趋势:转移到社会,如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由专门的技术力量给予技术鉴定。 四、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具有以下特征:?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奖励者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合并采用;?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平等原则;?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四)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奖励的内容
①物质方面的权益;②精神方面的权益;③职务方面的权益。 2.行政奖励的形式
归纳起来以下形式主要有:发给资金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 以上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并可发给某种证书,奖章作为证明。
(五)行政奖励的程序
各种行政奖励程序一般都经过下述几个共同阶段:奖励的提出,审查批准,公布、评议,授予奖励。 (六)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参考内容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五、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含义与特点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裁判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有:①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②裁决的是民事权益纠纷;③实行“不告不理”,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④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⑤具有非终局性,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务院规定卫生局无行政裁决权,只能进行行政调解。调解协议与行政裁决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对双方当事人无后者的法律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复议,而不能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核心是赔偿,但可附带地提起一个民事诉讼)
(二)行政裁决的类型
(1)权属纠纷的裁决--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包括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 (2)侵权纠纷的裁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
(3)赔偿纠纷的裁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4)三者的内在联系——权属关系的确定是侵权事实得以确定的基础,侵权事实的确定又为损害赔偿请求提供了依据;三种纠纷各自的着眼点不同,争议的标的不同
(三)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区别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都是行政主体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或者手段,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行政主体为了避免成为被告,往往将行政调解作为行政裁决的前置程序,从而出现行政主体久调不决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现象,这是需要纠正的。两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强制力,对行政主体和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而行政调解则是一种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它类似于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通常以行政权为背景、是由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2)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行政调解形成的协议是否得到执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不执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中所规定的内容属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的,行政主体或者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救济的方式不同。调解协议反悔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对行政裁决不服则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
(四)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①区别: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纠纷。②共同点:均是解决争议。 (五)行政裁决的两个条件
①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解决;②当事人提出申请。 (六)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取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3)国有资产产权争议; (4)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5)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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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条件:①行政裁决违法;②当事人提出申请。
注意:与行政裁决不同,行政调解、仲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七、几种特殊行政行为
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相对人无上诉权;
?只能由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机关不能自己设定; ?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不得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2、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行为,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讼?
[参考答案](1)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本案中,甲集团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2)甲集团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甲集团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的民事纠纷。
[分析]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居间解决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则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其他组织、个人不能自行否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本节内容参考范围:
1.参考教科书中的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法》。
第十五章(一) 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掌握各种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形式与效力。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见教材292——295页)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具有法定性;?具有强制性;?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及时、迅捷性;?具有侵权救济性。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原则 二、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涵义
行政规划,又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行政计划以及基于行政计划而展开的计划行政,被视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行政规划具有如下特征:?综合性,行政规划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目标设定和手段的综合性;?法定性;?广泛的裁量性。
行政规划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与行政立法及准立法共通的一面,即作为统一行政上的各项政策并付诸于实施的基本标准而发挥其作用。但是,行政规划与行政立法不同。行政规划的策划与决定,与其说是法的行为,倒不如说是具有强烈政策性的行为。
(二)行政规划的种类
(1)根据对象事项,行政规划可以分为: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国防工业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等等。
(2)根据其对象的范围,行政规划可以分为综合规划(或总体规划)和特定规划(或专项规划)。 (3)根据其区域范围,行政规划可以分为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和区域规划。 (4)根据其时间长短,行政规划可以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 (5)根据其内容的具体性,可以分为目标规划和实施规划。
(6)根据其有无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制上的规划和事实上的规划。 (7)根据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可以分为非拘束性规划和拘束性规划。 (三)行政规划的作用
(1)科学、合理地实施行政的功能;(2)调整和综合功能。 三、行政命令
(一)行政命令的涵义
按照通俗用法来理解,行政命令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和措施。而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⑵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⑶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⑷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⑸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⑹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⑺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二)行政命令的作用
在现代管理中,行政命令既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说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一定金钱、实物或劳务的行为)或者根据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有偿或者无偿地获取一定的实物、金钱或者劳务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收的种类 1.行政收税(又称税)
行政收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与海关)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经济目标,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行政活动。(国家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标,为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依照法律,从行政相对人处强制地、无偿地取得金钱的活动,不具有惩罚性)
2.行政收费(又称费,是中国特有的现象)
行政收费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国家税收作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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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满足国家的“一般支出”,而对个别的行政相对人的特别受益活动而造成国家的特别支出的则通过向个别受益人收取费用的方式实现。
我国目前的行政收费主要集中在资源费、建设费、排污费以及其他管理费方面。(针对特定人在特定活动中的支出属于特别支出,其中特定人通常是受益人,特别地,企业排污。弥补特别支出的特别收入是费;一般支出是税)
注意:(1)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2)收费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别支出,而非整个国家财政的需要,因此应同税收相区分;(3)只能向与特定支出有特别关系的人收取--治理的主要方式:费改税,制定行政收费法。
费的内容包括(1)关于资源的使用费,如山川、河流、草原;(2)建设费,港口、公路、机场;(3)环保法中规定的排污费;(4)管理费,如市场管理费。
五、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给与合理补偿的行政活动。(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通常以各级政府为行政征用主体。我国宪法只规定征用,未规定补偿)
六、行政征调
行政征调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征集、调用一定的劳务的行政活动。包括特别征调(为了满足军事目的,在战争时期或者部队聚集时采用的一种方式,也称为兵役征调)和一般征调(除军事目的以外的征调,如兴修水利、修建铁路而征集调用劳动力的行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征集、调用一定的劳动力的行为)(一般由政府出面,有偿的使用劳动力--报酬;补偿)。
本节内容参考范围: 1.教科书中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的内容;
3.国务院关于“费改税”的文件以及农村“费改税”的实践。 补充:(1)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2)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3)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4)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5)行政征收是财产的单向流转;(6)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公开原则;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的原则,行政征收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且应通过法律设定必要的监督和救济途径。
七、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带有预防性、强制性、保障性的措施,行政主体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依法采取的对人身、财产等权利加以暂时性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对象:一是违法行为人,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强制执行。 种类: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扣留《海关法》;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 (2)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罚法》中的登记保存制度;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决定紧密相连:在行政决定做出之前的调查取证阶段,行政主体多用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决定做出之后的执行阶段,行政主体也可采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奏和准备。
即时强制——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的灾害或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八、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根据;?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1)行政机关。少数情况下;(2)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下。
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手段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税务、工商、海关、县级以上政府,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特别注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是因为,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实施强制执行的一方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如果放弃,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国家授予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会有也不允许有执行和解问题。
2.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几种情况下需停止执行。
在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由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停止执行:(1)涉及公共利益的;(2)行政给付。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1.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典型:违章建筑。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典型:税务中的滞纳金
3.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对财物的直接强制主要是拍卖、划拨;对人身自由的直接强制。如行政扣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属于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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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3.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掌握两者的区别)(表-30) 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 种类 含义 注意 适用目的 ①为调查而强制; ②为预防而强制; ③为征用而强制。 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主要类型 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 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 对场所强制隔离、查封。 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拍卖。 基本特征 临时性;非惩罚性。 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救济途径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 执行有错的诉执行行为; 执行内容有错诉执行内容。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表-31) 代履行 执行罚 直接强制 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间接强制难达目的时方可采用。 人身性义务不可代履行。 原义务不可替代或属不作为义务。 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税务、工商、海关、县级以上政府。 九、行政应急 是关于行使应急职权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行政机关管理的行政事务,大体上可以分为正常社会状态下的行政事务和非常社会状态下的行政事务,行政应急是法律上为管理和控制非常状态下行政事务的制度。
(一)行政应急的基本特征
1.突然发生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公共事件,对全国或者一定区域的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2.正常状态下的行政管理不足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社会危害,必须采取特别行政应急措施; 3.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整体利益,公民个人将增加新的负担和接受必要的权利克减。 (二)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在国家行政能力发展、行政职权和行政资源配置等方面,应当做到正常行政管理与应急行政管理协调发展。 2.法治原则。行使应急职权,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3.人权保护原则。
(1)依法增加公民公共负担和依法克减公民权利;
(2)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提供公正和及时的法律补救。
4.比例原则。行使应急职权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当。只有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和恢复正常秩序时才行使应急行政职权。
(三)行政应急措施的种类
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为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性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总称。按照这些行政应急措施对公民权益的影响,大致上可以分为:
1.授益性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为遭受突发公共事件损害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救助和保护的应急措施。 2.负担性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克服行政资源不足而要求公众提供人力、物力支持的应急措施。 3.限制性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限制行使或者予以克减的应急措施。
注意:?对于授益性行政应急措施,法律特别关注和禁止的是行政不作为、不当延迟行为和不公平歧视行为;
⑵对于负担性和限制性行政应急措施,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授权。 (四)行政应急类型
行政应急类型是指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对行政应急制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是要求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当考虑突发公共事件的导致因素。
1.自然灾害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2.安全事故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核电厂核事故、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事故等技术性事故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3.公共卫生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流行性传染病等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出现危害动物和植物等生物灾难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4.经济危机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金融信用危机、资源、能源、生活必需品短缺等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5.社会冲突行政应急,是指由于出现严重骚乱、动乱等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处理的制度。 ★★行政应急措施(表-补38) 措施类型 行政机关 相对人 举例说明 授益性 负有义务 获得权利 提供住宿、饮食、钱物 负担性 设定义务 负有义务 征调人员、场地、设备 限制性 课加限制 减少权利 强制隔离、禁止示威游行 十、政府采购 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核心考点:无。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表-32) 适用行为 排 除 事 项 有偿取得货物、工①使用国外贷款,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实施的紧境内采购 程、服务 急采购;③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④军事采购;⑤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适用地域 ★★政府采购当事人(表-33)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①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 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采织,排除企业单位 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购,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方式(仅指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而言)(表-34) 方 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采购 询 价 适 用 条 件 ①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②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其它方式的,应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供应商有限);②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资金有限)。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10%的。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政府采购合同(表-补33) 嘉应学院政法系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讲 义 张待水制作 第 25 页 共 64 页
成立 履行 补充 变更、中止、终止 特殊规定 提出者 处理者 询问 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具有法律效力。 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分包,原供应商负全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需追加相同标的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10%。 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①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是合同附件;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有权规定合同必备条款; ③采购人向同级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备合同副本。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表-35) (书面)质疑 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复议机关 法院 采购过程、文本、 适用条件 有疑问 不满质疑答复或未及时答复 不服投诉处理或未及时处理(被申请人、被告是财政局) 结果使供应商受损 几个期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流程(表-36) ①质疑 ②投诉 ③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未答复或对答复不满 不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
十一、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核查、监督的行为。行政监督检查本身并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它只是为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行使进行一定限制。
十二、行为法中的其它问题
主要内容: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应急措施。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37)说明:两者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处取得财产性利益。 行政征收 无偿取得 当事人可以事先预见 行政征用 有偿取得 当事人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举例说明:征收——(收税、收费); 征用——(土地、房屋、场所、车船)。 注意:不要和宪法上的征收、征用混淆,宪法上的征收、征用都属于这里的行政征用。 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 适用于做出先进行为与贡献的人 适用于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 征收范围较窄,仅限有形财产,以金钱为主 征用范围较宽,包括有形财产、智力成果、劳动力等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表-38)说明:两者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一定的利益。 包括给予物质利益(奖金等)与精神利益(荣誉称号等) 只给予物质利益(主要指发放抚恤金、保障金、保险金)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表-39)说明:两者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行政裁决 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 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举例说明:行政调解―――(侵权赔偿调解,合同纠纷调解);行政裁决―――(侵权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表-补37)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主要含义 赋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或认可 行为效力 后及性 前溯性 举例说明 采矿权许可、驾驶许可、持枪许可 身份确认、责任事故认定、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五章(二) 行政处罚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适用主体及其管辖;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其特征有:(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涉及的权力的性质不同:行政权力一部分;司法权一部分。 (2)实施主体不同:特定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院。
(3)实施对象不同: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已经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程序不同: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进行;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司法程序)。
(5)处罚种类不同: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外国人驱逐处境,军人没收荣誉奖章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由具有对外管理职能,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做出;由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2)对象不同:针对外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失职的公务员。
(3)制裁方式:人身罚、资格罚、财产罚、名誉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行为性质: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5)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系统内部通过申诉的方式,请求(重新)复查,予以纠正。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第2款)。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4条第2款)。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有两项基本要求:①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②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
第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的最低依据是规章这个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