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案(上下) - 图文(6)

2019-04-09 20:20

嘉应学院政法系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讲 义 张待水制作 第 26 页 共 64 页

例: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①③ B.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并要求能正确区别行政处罚不成立与不生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可见①②符合题意。③④是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4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本法第5、6、28条。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 ①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

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

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5.保障权利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第6条)。

注意: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15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16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17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18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 (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

(3)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3款);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第2款)。 注意:

1.第16条享有决定权的政府仅限于国务院和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

2.第17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仅限于法律、法规授权,规章授权的不在此列。

3.第20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于“违法行为地”,因为后者还包括“违法行为结果地”;级别管辖只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

例: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

A.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B.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C.接受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D.接受授权的组织必须是行政机关 答案BC。 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追究。”199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属于下列哪种违法形式?

A.超越职权 B.滥用职权 C. 违反法定程序 D.显失公正

[分析]B,行政机关在已过处罚时效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故属滥用职权。

例:《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是下列哪个机构? ( )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答案A

例:农民姜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皮鞋厂,由于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皮鞋厂污水随意外流,严重污染了附近的一条小河,对此,河两岸的群众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乡政府采取措施,予以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对皮鞋厂的这种行为有权予以罚款的行政机关是( )。

A.乡人民政府 B.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C.镇派出所 D.县环保局 答案D,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5条、《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县环保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有权对该皮鞋厂处以罚款。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分类

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这是行政法学上通常采取的分类。

1.人身罚(自由罚)

通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进行制裁的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所做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一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1)实施主体: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管理时,才具有这一权力。 (2)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①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时的手段。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般三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等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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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司法拘留: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对于妨碍民事或刑事诉讼的人所实施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劳动教养——国家的专门劳动教养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法处罚的公民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行为未来发展趋势是国外的保安处分,较人性化。

依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缺陷:无法律依据;专门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司法、劳动组成,非办事主体,审批机关,实际上,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把持,执行机关;程序随意;整体上缺乏必要监督;实施机构的不稳定性。

2.资格罚(行为罚、能力罚)

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立资格罚。 (1)责令停产停业:由于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而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 (2)暂扣许可证、执照。

(3)吊销许可证、执照。由特定行政主体实施。 3.财产罚

(1)罚款: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必有罚款权,折抵财产罚中的罚金。

(2)没收:①违法所得:行为人通过违法活动获得的收入,如赌博、售假、造伪;②非法财物: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或违禁品;③既可针对个人,也可针对组织;④刑罚中的没收财产是附加刑,指没收个人所拥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而不涉及组织财产;⑤法人触犯刑律时,法人处以罚金,法人代表处以没收。

4.名誉(声誉)罚

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声誉)所进行或给予的一种警戒,告诉或申明其已构成违法。针对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相对人,只是对相对人精神的谴责,不会导致实体权利受损害。

(1)警告:要求违法行为人具结悔过。行政主体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或危害不大的相对人给予的书面训诫。

口头警告是行政主体针对应急情况做出的处置(而非处罚)措施警告具有累进性针对重复违法的相对人导致更严重的处罚和转换处罚类型。

(2)通报批评:在现代社会,有时会具有比其他处罚形式更重的处罚效果。行政主体针对违法行为人所发布的通告、简报,或召开大会,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批评、谴责、告戒的行为处罚方式。按照正式的处罚程序,甚至召开听政会,而不能如警告采取简易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表-23) 大类型 子类型 自由罚 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 其它处罚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首次设定) 慎重行事,行政处罚权的授予。

(1)人身罚属于法律的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2)除了人身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都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人身罚和资格罚中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财产罚中的罚款和警告(根据各地情况不同确定不同数额)。

(5)规章以下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未来发展趋势: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设定面逐渐缩小,直至取消。在世界范围内,涉及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的权力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有,我国也应顺应此潮流--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行政处罚的设定(表-24)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可创设 各种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警告;罚款。 可规定 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注意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主体包括:(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的管辖就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个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即处罚实施主体的权限分工。 (1)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指定管辖:原则上由最先查处地管辖。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最初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确定了行政处罚的的管辖,明确了有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问题。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表-25) 一般处罚机关 集中处罚机关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③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1)责令改正:本身不是行政处罚。 (2)重复处罚:“一事不再罚”。 注意:1)这里的“罚”是指罚款。

2)“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责令改正”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3)不再罚的情况: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

②同一事实,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

例如:客车超载,经第一检查站,处罚;后超载继续行驶,经第二检查站,又处罚。

理解:超载至第一检查站是一行为,由第一检查站至第二检查站之间,是另一违法行为。因此,不能算一事再罚。 走私船被罚款,能否再吊销驾驶执照?可以,不属于同一种类处罚,不是一事再罚。 (3)处罚情节: ①不予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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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e.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相关规定:

a.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的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b.证据保全: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干扰:封存提存。

(4)处罚的折抵: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折抵。 ①行政拘留折抵刑期;②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5)追究时效:①原则上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这里的“发现”是指发现违法行为。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为3年。③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表-26) 处罚看能力 过时不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再处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意:①无证经营卖熟肉,结果造成他人食物中毒,这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 ②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客观上无法停止下来,则仍然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注意:没收的行政处罚不能折抵刑法上的没收刑罚,因为行政处罚中的没收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而刑罚的没收是没收“合法财产”。 一事不再罚 罚刑可相抵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适用条件:(1)事实清楚;(2)法律依据明确;(3)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种类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a.可以一人执行,但必须是书面形式;b.必须表明身份;c.必须备案。干扰,不可口头! 2.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凡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都适用一般程序。

(2)适用步骤: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告知;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⑤作出处罚;⑥送达。 a.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应当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比较

⑴告知和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意义不同:在一般程序中如果不经过这两个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在简易程序中如果不经过这两个程序,不影响处罚的作出。

⑵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同:简易程序中是执法人员;一般程序中是单位的主管领导,重大复杂的还要集体讨论。 ⑶送达:简易程序是当场交付给当事人。一般程序是事后作出后,按照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中的一种送达。 3.听证程序

(1)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2)基本含义:行政机构在做出一定决定以前,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其申辩。(广义)所有国家机关(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领域)给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中义)主要是指行政听证,行政主体在制定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文件或做出具体的行政措施时,必须听取意见;(狭义)正式的行政听证,行政主体在做出一个具体的行政决定时所进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3)特点:准司法性,听证程序与司法(诉讼)程序类似;公开性,听证程序里很核心的性质,防止行政专横,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职权性,与行政性相连;局部性,只限于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选择性,听证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只是当事人程序性的一个权利。

(4)存在问题:听证范围有限(可引进非正式听证)(美国在行政机构中设立听证机构)。 (5)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一至三人,法制机构人员)(指定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调查人员(业务机构人员)——相对人→形成听证笔录(回避制度:组织机关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

(6)我国没有?案卷排他性原则?。该原则含义:未经当事人双方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决证据,听证笔录是唯一的依据。但我国现在则仅将听证笔录作为参考,调查人员保有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27) 适用条件 重要制度 简易程序 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②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①可以一人执法; ②可以当场决定; ③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①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②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人回避。 作出决定。 ②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 ①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 重要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时限 决定。 ③处罚的听证没有规定组织听证的期限,因为这样有利于相对人(没有进行听证就不能作出处罚决定,所以无需规定组织听证的期限)。 注意:处罚时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或拒听取陈述申辩的,可主张处罚不成立;当事人不服可复议或起诉。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三项重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第50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案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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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干扰:千分之三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思分解](1)留意以上3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2)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掌握罚款的执行)(表-28) 职权分离的原则 ①决定者:行政机关;②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③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或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②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①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②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③无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收缴的例外 强制执行的措施 实施机关 处罚种类 处罚时效 适用调解 ★★治安处罚(主要掌握其与一般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表-29) 公安机关:①公安局;②派出所(仅限做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①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①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 ②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元保证金的,可以暂缓执行。 执行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小结--- 罚款最高为5000元;(61条、66条、67条) 2000元以上罚款,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98条:包括吊销许可证)无?没收?。 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91条:包括警告) 200元以下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100条:包括警告) 50以下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104条)――不要求是简易程序 例:广州市白云区城管局接举报发现,该区居民朱某在没有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 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一名男子,该男子利用该处房屋组织地下“人妖”表演,遂前往查处,并根据上述《广东省旅馆业营业管理条例》对朱某给予罚款 3 万元的处罚。同时,白云区城 管局又将此事告知了该区公安分局与该区工商局。公安局对组织和从事“人妖”表演的人员 给予了治安处罚,工商局对朱某无证经营的行为给予了罚款 5000 元的处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工商局对于朱某的罚款已经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B.工商局的处罚正确

C.朱某认为他 3 年前便已开始了旅馆经营活动,工商局的处罚明显超过了时效 D.由于从事“人妖”表演的男性仅有 17 岁,公安分局减轻了其处罚

例:根据上题事实,城管局于 2005 年11月 4 日向朱某告知准备对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并依法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11 月 8 日,朱某申请听证,11 月 30 日,城管局告知朱某 将于12 月 3 日进行听证,并于该日由该局法制科科长刘某主持了听证会,听证完毕,刘某没有采纳朱某的申辩意见,仍然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则该听证活动中违反程序的情况包括?

A.朱某听证申请超出期限 B.听证活动超出组织期限 C.城管局没有及时通知听证时间 D.刘某做出了最终的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2002年9月24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吴爱华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劳动局劳动安全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吴爱华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吴爱华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9月27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吴爱华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吴爱华在9月29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派人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吴爱华。[问题]

(1)据查,扣留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劳动局要吊销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吴爱华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参考答案](1)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2)可以。因为对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程序。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案例分析:1993年7月30日,某县公安局某县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家女服务员何某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某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何某某时,何某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何某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某的带领下到某乡派出所投案,交代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夏科长。1994年元月30日,何某某对该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夏某。1994年2月1日派出对夏某进行讯问,夏某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夏某作出了(1994)第01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为押金。直到1995年6月份,某县纪检委对夏某进行党纪处理时,夏才声称:“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为押金而不是罚款”,并于同年8月份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公安局以没有裁决为由不予以复议。夏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某县公安局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于1996年3月22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四十八,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1996)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1994)第018号治安处罚裁决。

某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收到判决书后,于8月16日以同样的事实重新对夏某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并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夏某作出了(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夏某不服,于同年8月19 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8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1996年8月30 日,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原告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对他的治安管理处罚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该主张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

(3)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法法定程序为由撤消后,能否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

(4)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5)夏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应当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原告的治安管理处罚没有超过法定时限。因为虽然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1993年的6月份,公安机关查获夏某是在1994年元月,中间已经超过了半年,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指的是违法行为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人被发现。夏某的嫖娼行为在何某某的卖淫行为被发现时已经算被发现,并没超过6个月。

(3)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够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6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

(4)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不合法。因为法不溯及既往,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国务院1993年9

嘉应学院政法系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讲 义 张待水制作 第 30 页 共 64 页

月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施以前,所以该收容教育决定使用法律、法规错误。

(5)夏某能够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国家赔偿的起诉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考点集成]治安管理处罚是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和其他行政处罚二年的诉讼时效不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六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知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题中李某认为刘某的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本题中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在李某不使用罚款单据的情况下,刘某有权拒绝交纳,该处罚决定事实上也没有成立。故只有选项A为正确说法。 答案:BCD 02年答案为BD。

例:下列哪一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A.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D.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案B。《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所以本题应选B。

案例分析:2002年1~2月间,B市光明药店承包人赵林在该市小河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胃舒”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B市后,由光明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胃舒”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B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胃舒”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系假冒产品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2年8月6日,分别向B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2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光明药店的100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光明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

现问: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2500元,因光明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4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有两处不合法:①不应适用简易程序;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考试重点内容,应予重视。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由哪一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可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局有无行政处罚权。在司法考试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

[法理分析](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B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药品的规定。由此可知,工商局仅对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据此可知,B市工商局对“光明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事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因而是不合法的。

(3)理论上讲,“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一事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中光明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理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罚如何处理,则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生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光明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案例分析: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分析]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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