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案(上下) - 图文(7)

2019-04-09 20:20

嘉应学院政法系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讲 义 张待水制作 第 31 页 共 64 页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六章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行为

第一节 行政指导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了解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分类与实施;掌握二者的责任与救济制度。

一、行政指导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有以下特征:?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行为,相对方具有选择上的自愿性;?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政指导是一种单方行为;?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广泛、方法灵活多样。

二、行政指导的分类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1.正当性原则 2.自愿性原则 3.必要性原则

四、行政指导的实施

五、行政指导的责任与救济制度

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三、行政合同的原则 四、行政合同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调解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三、行政调解的内容及种类 四、行政调解的程序 五、行政调解的作用

第四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特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2)可致权益受损性;(3)多样性。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 (1)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2)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3)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1)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2)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3)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4)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四、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行政程序概念和原则是非重点;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了解和掌握听证、信息公开、行政调查、说明理由和行政案卷五大制度及其在行政法制度中的运用。

一、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方式方法体现为时间和空间形式,因此行政程序是行政方式方法和时间、步骤的结合形式。

其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以及当事人的参与原则和保证行政效率原则。 二、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三、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四、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

五、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

第四编 行政复议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行政救济的含义;了解行政救济的方法;掌握各种救济制度的运用。 一、行政救济概述

1.内部行为的救济方法:依法申诉;特殊的,转化为外部行为,以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具体行为的救济方法: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抽象行为的救济方法:依法要求法定监督机关审查,或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要求审查。 4.对事实行为的救济方法: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5.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救济方法:(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纠纷,依照民事纠纷处理;

(2)政府采购合同订立中的纠纷,“先质询,后投诉”(民事转行政)。

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被申请人被告/被告型第三人行政行为种类复议范围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行为的效力状况复议决定类型诉讼判决类型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二、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二)行政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注:第四编行政复议与第五编行政诉讼结合一起对照讲授,以便同学掌握。 嘉应学院政法系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讲 义 张待水制作 第 32 页 共 64 页

三、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四)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类型——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类型——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履行判决。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复议选择型

复议选择与复议前置的含义差别。 2.复议前置型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64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②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③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④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条。)

(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3.复议选择兼终局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5.复议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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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法的作用;掌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和基本原则。注:第四编行政复议与第五编行政诉讼结合一起讲授。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其特征有:?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行政诉讼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性质不同;?受理机关不同;?受案范围不同;?审查范围不同;?审理程序不同。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联系

?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 ?法院处理行政争议案件,需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二)区别

?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不能作行政诉讼的被告。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

?可否适用调解不同。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

?判决和执行方式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作出直接判决。故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较单一。而民事诉讼审理的是民事争议,法院有权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此类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措施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则全部要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原被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和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特殊原则。 特殊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考虑到法院的性质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规定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十四章 受案范围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了解确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明确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主要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诉讼与复议关系。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对比 受案 标准 行政诉讼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政行为;②违法行为(显失公正也是不合法)。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行为未成熟);⑩劳动监察指令书(决定书可诉)。 行政复议 同行政诉讼。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损害合法权益)。 同行政诉讼(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 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行政指导等);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 受理 排除 若干应注意的细节问题(表-41) 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合同案件 内部行政行为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假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劳动监察指令书 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申请保护而遭拒绝为起诉条件,但有例外。(例外:需要依职权主动作出或行政机关从其他途径了解到有履行的必要) 只有对法律关系的确认,且确认行为对其产生影响的才可诉。(对事实的确认不可诉,因为对法律关系不产生直接影响,如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伤事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但对于认定事故发生与否的认定可诉)。 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提起行诉,双方行为只能提起民诉。 对人的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指的是对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处理。 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而不包括法规与规章。 只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侦查行为才是不可诉的。 这里的“无强制力”一词,是说明性词语,而非限定性词语。 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的阶段性行为。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正在实施过程中,未完结、预备的行为):①尚未成熟的行为;②程序性的准备行为。 例:某市实验小学毕业生王某未能被重点中学录取,其母因其平时学习成绩优秀,故怀疑招生办公室判卷有误,遂申请市教育局招生办核查试卷分数。市教育局招生办核查后书面告知王母考试分数无误。王母认为书面通知内容不可信,于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 A.不予回答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判决不予受理

答案:B。《若干问题意见》第1条第2款之(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下列选项中,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是?( )

A.某派出所干警认为上级任命另一干警为派出所所长的决定有失公正而向法院起诉 B.个体户李某对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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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革命烈士家属未能取得抚恤金而诉至法院

D.私营企业主许某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起诉 答案:BC。见《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例: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哪种行为人民法院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A.甲某对药品管理部门没收伪劣药品的处罚决定不服 B.某市居民乙对市政府发布的征收绿化费的规定不服 C.某村民丙对县土地局决定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不服 D.丁对海关的扣留不服 答案:ACD。不选B的理由:第12条。

例: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差别,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则可以附带审查行政法规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B.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C.存在某些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D.对于复议决定本身,不得再行复议,只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王某是市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其妻经营一小商店。某日,区工商局检查该商店内售有假冒伪劣香烟,遂对该商店做出没收香烟,罚款500元的处罚。王某得知后与工商局执 法人员争执并殴打执法人员,后被公安机关做出拘留5日的处罚,王某也被土地局作出记过处分。其间,王某未提起复议和诉讼,但也未交罚款。2个月后,区工商局决定强制收缴该店香烟用于抵缴罚款,共收缴了 1000 元。王某针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向市工商局申诉,工商局维持了处罚决定。请问在此案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包括?( )

A.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B.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C.市土地局的处分决定 D.市工商局的维持决定 E.区工商局的收缴行为 例: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文书?( )

A.工商所向集贸市场摊主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B.劳动局向用人单位发出的劳动监察指令书 C.林业局在林区外围树立的“注意防火”提示牌 D.交警局对撞车事故双方做出的调解意见书 E.市政府就土地征用问题上访一事驳回村民申诉的决定书

例:某建筑公司建设一山区桥梁,工人刘某因夜间施工在工地上不慎摔成轻伤,在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途中,公司的汽车因为夜间道路灯光昏暗而与一行人相撞,将该名男子当场撞死。交警处理事故现场之后,在附近村庄张贴认领尸体的公告,正巧附近两村庄当晚均有 男子失踪,有张、李两家均认为该男子是自己家人,为此争执不休。交警遂分别让两家告知死者年龄,并送至省公安厅技术鉴定中心对该男子做出骨龄鉴定,鉴定结论与两家所称年龄 均不相符,为此交警认定该男子为无主尸体,将其火化。后来,建筑工人刘某经治疗留下后遗症,认为是医院用药错误所致,医院则认为是其自身贻误治疗时间所致,发生医疗事故纠纷。请问,对上述事故进行处理的有关行政文书,哪些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

A.对刘某的工伤认定书 B.对刘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C.对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 D.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E.骨龄鉴定结论 F.无主尸体认定书 G.医疗事故鉴定书 二、诉讼与复议关系——★★★★诉讼与复议关系(表-42)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则从例外。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 复议选择但终局 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可以提起国务院最终裁决)。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担保或缴税、然后再复议、最后才给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起诉,不是复议前臵)。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行为具有确认自然资源权利的效果的才复议前臵,注意这里不是指必须是行政确认行为)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例:万科公司向省国土厅申请办理某铁矿的采矿许可证。该省下属某市政府得知此情况,随即向百盛公司颁发了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后来,万科公司向省国土厅再度申请,国土厅为避免与某市政府发生冲突,便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经研究决定尊重现实,批示采矿权应归百盛公司所有。省国土厅据此答复万科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其申请。关于万科公司的救济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就省国土厅拒绝发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B.就市国土局向百盛公司发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C.就省政府做出的批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D.就省政府做出的批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何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 1 万斤,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决定何某需缴纳增值税 5000 余元。何某不服,认为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何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何某缴纳,并将何某收购的茶叶强行扣押。则何某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A.就税务局要求其纳税的行为,何某可以直接起诉 B.就税务局要求其纳税的行为,何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C.就税务局扣押其茶叶的行为,何某可以直接起诉 D.就税务局扣押其茶叶的行为,何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例:马某通过其亲属在美国驻澳门总领馆购买了美国护照,以美国公民的身份持用该护 照多次出入国境,但未向有关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也未前往美国定居。某次,马某在入境时被珠海市香洲区公安分局查明此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认为马某不具备退出、丧失或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不承认其取得美国国籍,在其所持的美国护照上做了不承认标记,然后将护照退还本人。马某对此不服,向珠海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后,又以珠海市公安局为被告,向珠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B.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C.法院应当告知马某变更被告 D.法院应当审理该案 例:甲市 A、B 相邻两村就两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发生争执,申请市人民政府解决。市人民政府做出了争议土地所有权归 A 村的决定,B 村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人民政府(位于乙市)根据省政府做出的有关行政区划勘定的决定,改变了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裁决给 B 村。A 村不服该复议决定,有权寻求下列哪些救济?( )

A.申请国务院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B.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甲市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二十五章 管辖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行政诉讼的管辖的概念以及与主管的区别;掌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以及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管辖(受案法院);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核心考点:均是核心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的管辖 一般行政案件。

二、中级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若干解释》第8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第五,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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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是否适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以及是否社会影响重大等,一般由中院判断。 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表-44) 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北京一中院 ②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以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也是中院管辖);――包括民诉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受案法院自己裁量判断是否适宜管辖); ④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⑤重大涉外或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⑥国际贸易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⑦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起诉要向高院,中院管辖是由高院来指定)。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一律不受理任何行政诉讼案件。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例: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A.对深圳市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 B.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C.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D.A县法院与B县法院就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件

答案:A项。深圳市政府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以他做出的行为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见D项法院之间有管辖权争议的,如果协商不成,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而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BC。

例:陈某是美籍华人,常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广州入境,被黄埔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并被没收相关财产。陈某对被扣留和财产被没收均表示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北京市的人民法院只能管辖对人身被扣留不服提起的诉讼 D.广州市的人民法院对人身被扣留、财产被没收都有管辖权 例 :商务部认定韩国某公司在中国销售的高档铜版纸有倾销的嫌疑,于是对该公司展开 调查,认定其行为构成倾销,对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公司应当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B.该公司应当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C.此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属于涉外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地域

地域管辖(表-45) 被告所在地管辖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某市工商局(住所在该市西城区)与卫生局(住所在该市东城区)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该市的的某饭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饭店销售过期食品,遂联名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如果该饭店不服,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西城区人民法院 B.东城区人民法院 C.西城区人民法院或者东城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C 例:基本案情同上例。该饭店对市工商局、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住所在该市南城区)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该饭店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些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西城区人民法院 B.东城区人民法院 C.南城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 AB 二、特殊地域管辖

(一)经复议改变了(经过复议,改变两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管辖: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例:基本案情同上例。该饭店对市工商局、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住所在该市南城区)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罚款1500元。该饭店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哪些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西城区人民法院 B.东城区人民法院 C.南城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 ABC 特别提醒:?经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对上述?改变?的解释):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是指涉及法定事实要件的事实,复议决定的认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不同。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完全不同;

②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少,复议决定增加了许多新的基本证据支持其认定的事实;

③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复议决定没有采纳,而是依据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采纳的其他证据。

例:陈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某将李某打成轻微伤乡公安派出所根据李某的陈述和旁观者王某的证明,以甲县公安局的名义,对陈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在乙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根据甲县医院提供的伤势认定书,作出维持罚款200元的处理决定。陈某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哪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答案:甲县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定性的,不视为“改变”。复议决定只有既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又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例:某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该市西城区工商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以其掺杂、掺假为理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该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住所地在南城区)申请复议。市工商局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其掺杂、掺假为理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该公司仍不服,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西城区人民法院 B.南城区人民法院 C.西城区或者南城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

例:某市西城区公安分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王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给予王某治安拘留五日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住所地在南城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以王某寻衅滋事为由,维持给予王某治安拘留五日的原决定。王某仍不服,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西城区人民法院 B.南城区人民法院 C.西城区或者南城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C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结果的改变,着是最明显的改变,比如原机关罚款200元,复议机关改为罚款50元或者直接撤销原机关的罚款决定。

例:甲地刘某被乙地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拘留15天的处罚改为拘留5天。刘某仍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

A.甲地刘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乙地铁路运输法院

C.乙地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乙地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D正确。A项不当选,有许多考生可能对此不理解。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原告所在地即A项是当选的。但大家要看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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