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等。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简要说明检查结论,提出的处理意见等。如有出面意见书,简要列示内容并注明相应文件名称和文件编号。意见内容较多时,可分类列示。
5.“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分别按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汇总说明审计总金额、提出审计建议意见数量、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数量等;逐条说明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时间、事件、涉及人员及金额、检查意见、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6.集团公司综合反映集团本部和各级子企业情况,子企业综合反映其本部和下属企业情况。
7.本部分内容可以表格形式填列。 附件九、重要会议清单
1.“重要会议”:填写本年度召开的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企业重要会议,包括企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以及派驻本企业监事会认为重要的会议等。
2.“主要议题”:逐项列示会议通过的所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及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经营危机、法律诉讼和仲裁、重大或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
3.“监事会”:指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4.“是否按要求及时通知监事会”:填写“是”或“否”。 5.“监事会是否列席”:填写“是”或“否”。
6.本部分内容仅由中央企业总部和经监事会确认的重要子企业填写。
7.本部分内容由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决定是否填报及填报的详略程度。经沟通无需填报的,请保留标题名称并注明“经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沟通,此部分内容无需上报”。
附件十、重要文件清单
1.“重要发文清单(上行文)”:填写本年度中央企业总部和重要子企业向国资委、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上报的重要文件,如请示、报告等。
2.“重要发文清单(下行文)”:填写本年度中央企业总部对各级子企业、分公司、事业单位下发的重要文件,如决定、意见、通知和批复等。
3.“重要收文清单”:填写本年度中央企业总部和重要子企业收到的国资委、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印发的重要文件,如决定、意见、通知和批复等。
4.本部分内容仅由中央企业总部和经监事会确认的重要子企业填写。
5.本部分内容由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决定是否填报及填报的详略程度。经沟通无需填报的,请保留标题名称并注明“经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沟通,此部分内容无需上报”。
附件十一、支持配合监管工作情况
1.“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情况”: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20号)等要求,填写支持配合外派监事会工作情况,以及企业内部监事会工作情况。
“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机构情况”:说明本企业总体协调支持配合监事会相关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情况;设立专职机构或从办公厅(室)、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等部门指定牵头部门对口联系监事会,描述该机构设臵及职责情况。
“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制度情况”:说明本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主要工作制度,本年度工作制度如有修改,应说明修改前后的条款、内容及具体修改时间。
“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事项执行情况”:说明本年度企业支持配合工作机制、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信息资料报送、协同配合等事项的具体执行情况。
“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整改落实情况”:说明监事会监督检查
情况通报、整改通知、监事会提醒函以及监事会其他监督检查成果反映的涉及企业整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包括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集中重点检查、境外国有资产检查等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企业内部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说明企业内部监事会工作机构设立情况、监事会制度建设情况、指导监督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子企业监事会及派出监事履职情况。
2.“其他整改事项落实情况”:应写明整改意见具体内容、整改措施以及整改落实具体情况。
“中央企业综合分析会议整改通知事项落实情况”: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分析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1?119号)和?关于认真落实中央企业综合分析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6号)要求,填写中央企业综合分析会议关于企业有关问题的具体内容、企业整改措施以及整改落实具体情况。
3.“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表”:中央企业总部是否建立专职机构推动开展本企业系统内的监事会工作,选择“是”或“否”;填写二级子企业和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设立形式及监事构成情况等。
“集团公司派出”:整个监事会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设立形式。 “二级企业内设”:监事会由二级企业内设,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或个别监事的设立形式。
“未设立监事会但由企业总部派出监事”:二级企业未设立监事会,但有个别由企业总部派出的监事来行使相应职权。
“上级股东派出”:整个监事会由上级股东派出的设立形式。 “上市公司内部产生”:监事会由上市公司内设,上级股东派出监事会主席或个别监事的设立形式。
4.本部分内容仅由中央企业总部和经监事会确认的重要子企业填写,综合反映集团本部和所属各级子企业、分公司和事业单位的情况。其中,“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表”仅由中央企业总部填写。
附件十二、其他内容
1.“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填写本年度仍有效的仅适用于本企业的政策,包括计划、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用文字简要叙述特殊(优惠)政策的内容、适用期间及对本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等。
2.“本年度企业章程修改情况”:本年度企业章程有修改的,应说明修改前后的条款、内容及具体修改时间。本年度企业章程无修改变动的,填写“无变动”。
3.“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关于2014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3?74号)等有关要求,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电子版报监事会工作局备案。本部分内容仅由中央企业总部于4月30日前单独报送。
4.“内部控制评价情况”:根据?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
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电子版报监事会工作局备案。本部分内容仅由中央企业总部于5月31日前单独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