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答辩(8)

2019-04-13 21:01

河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

5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后期管护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河北省14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现状调查,掌握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河北实施的大量数据,在对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河北省14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所在,从而提出改善的对策与建议。

5.1加快产权改革以明晰管护责任主体

明确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规章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和监督执法主体。避免由于农民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配套设施的综合运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缺乏认识,从而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础设施、灌溉设施随意使用、破坏性使用,过度使用,从而造成类似“公地悲剧”的结果。

笔者认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主体应当由乡镇和行政村担当,国土资源部门则作为监管和执法主体。要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所有配套设施和水利水电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建立健全权限管理的具体实施机制和细则,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者要与项目后期管护者也就是项目所辖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办理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资产移交手续,并且签订工程资产移交协议及工程后期管护协议,明确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作为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后期管护制度和措施,要让所有的村民都有知情权,提升村民对于后期管护工作的参与热情,建立机制,让所有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业用地都能从高标准农田的良性运作中获益,让更多的农民自觉自愿参与到后期管护之中,由村民中通过自荐、推荐或选举、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管护人员,并且以合同的方式明确管护人员的责权利。相关的政府部门也要同时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并且建立相应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监管主体的责任,提高后期管护的管理效率,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项目。

5.2理顺村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体制

确保管护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应该完善水利设施的监督管理,将出台的政策措施一一落地,并且充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使得水利设施的管护真正进入一个合理建设,悉心养护,长久的可持续运行,在建设之后能够长期服务于高标准农田,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各级政府党委相关部门要发挥其职能,加大巡查监督管理的力度,对水利设施的管理要进行监督,并且对政府的专项资金做到监督,使资金公开透明花在刀刃上。要充分发动群众,自觉成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的监督者受益者,建立以村民为主要力量的民主监督民间机构,在提升农民自身水平的同时,强化其对水利设施管护的意识,积极调动起主动性,从根本上使农民对水利设施进行爱护。

遵循相关的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水利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利用为水利设施的管护提供了法律角度的保障,将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与养护纳入法律监督的保障体系当中,利用法律对相关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水利设施后期保养的行为以及资金使用提供保障,为高标准农田设施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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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理问题研究--基于河北省14个县的调查

制度是管理的基础,要想实现对全国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责任制向来是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的前提。要建立、健全各级基本农田保护区领导责任制,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一票否决制”。在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区,明确保护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保护区工作的主要责任;在省内,要明确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

并通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将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的责任列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并实行奖罚。

基本农田审批制度作为一项调控基本农田转用的制度措施,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在基本农田分级保护体系基础上,合理嫁接这项制度。在国家级或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除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国家级或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同时,在审批时要充分体现“质优价高”的原则,在占用国家级基本农田时,除土地补偿等正规费用按当地最高标准征收外,还要加收国家级基本农田占用税等,具体标准视当地情况而定。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也可参照此类做法执行。

此外,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杜绝“占优补劣”现象的发生。在占用国家级基本农田补充耕地时,要经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委员会检验数量、质量、区位相当时,才予以认可。如果不能在当地补充数量及质量相当的耕地,可按当地最高标准缴纳基本农田开垦费,以确保在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区临近区段开垦数量及质量相当的耕地,并划人保护区。

5.3建立后期养护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要想又快又好的发展高标准农田的后期管护项目必须有资金的支撑,资金来源需要多方筹集,不单单是需要国家财政的拨款,还需要银行风险投资等金融企业的关注,也可以结合社会上的基金投入。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一种,其资金的筹集不能仅限于一域,应要求社会共同筹集,充分建立广阔的融资渠道招商引资,在政府财政拨款的引导下,形成多渠道的融资渠道多元的融资手段,创造良好的招商融资的经济环境,为良好吸收社会资金创造条件,并且发动群众,形成一个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的资金来源系统。

对于农基设施建设而言,高标准是保障农田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其具有非盈利服务大众的本质,收支并不能平衡,所以必须要依靠政府的资金拨款和财政拨款补贴税收政策的宽裕以及政策上的优惠待遇,才能使其正常运作。基本农业设施建设的高标准要求使其具有财政拨款支持的特殊性质,主要以开政府补贴来运行,属于公共设施的财政拨款支出,只有财政补贴到位才能进行后续的维护管理保养和修缮,才能有后期项目的延伸,现阶段更多的是依靠民间力量进行建设之后政府再给予相应补贴以及政策支持。

除去技术方面问题以外,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的养护需要资金的投入,资金问题是解决养护管理的根本问题,政府应该从财政拨款中设立专门的养护资金,并且尽量建立对水利设施维护成本的补偿机制,不能将资金全部投入于水利设施的建设阶段,而没有资金用于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这项资金应由中央财政以及各级政府的共同支撑,建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且保证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在有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将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做到最好,达到投资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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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

益的平衡,使得高标准农田的水利设施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

我国全面系统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已有6年的时间了,在这6年的时间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为维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出了较大贡献。但也应该看到,随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可开发整理特别是值得开发整理的土地和耕地已经十分有限,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滥竽充数现象,有的开发整理项目甚至带来较为严重的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鉴于此,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应该重视耕地质量和投入产出效益。因此,可以尝试抽出部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用于集约、高效、生态农业的开发和扶持,特别是快速城市化地区,这项工作更有必要。一是该地区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必须从广种薄收的传统农业转变到高效农业上来;二是该地区农民素质相对较高,且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毗邻消费市场,适宜高效农业的生根发芽;三是该地区人口稠密,更有必要以生态农业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四是该地区农民有较多的转产就业机会,能够使区域有限的耕地集中在少数种田能手的手中,便于推广集约、高效、科学的农业生产。

5.4加快产权改革以增强农民参与养护的积极性

要想有效的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系统的管理以及维护必须首先扭转目前的观念,农民更注重眼前的利益,要从思想上培养起自觉维护基础设施的意识,形成良好的科学的有效的基础设施管理养护机制,不能只注重于田间有没有基础设施,应该更注重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达到想用就能用的效果。

5.4.1明晰集体土地产权,提高产权主体保护其权利的积极性

在强化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与法人代表。由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归属国家行政体制,不应成为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所确认的最终产权主体。土地产权主体应归还于民,即明确土地归全体村民所有。其法人代表应由产权主体成员依法定程序推选,通过选举以契约形式授权,规定任期,报乡土地管理所登记,乡土地管理所核实各村队产权主体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产权主体代表行使代表权。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晰后,它应享有比较充分完整的产权权能,要求国家将农地产权尤其是农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归还给集体,并使之法制化,国家征收集体土地,也要向集体购买,以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同时,要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调控权,明确土地产权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

5.4.2建立土地流转机制,通过产权的最优配置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允许农户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通过建立有效的流转机制促进耕地规模经营。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具有平等的财产权,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已经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的形式兴办企业,进入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参与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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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理问题研究--基于河北省14个县的调查

共享繁荣。

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但是,我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即使在21世纪前30年内,城市化率达到50%,由于那时人口可能高达16亿人,则农村人口仍有8亿,城市化还无法消化如此庞大的农村人口,农村土地还承载着就业和保障功能。而且,我国农民现有的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还较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实力还明显不足。因此,我国还不能走完全意义上的大农业,而是要继续巩固家庭经营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立足于家庭经营来考虑未来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

5.4.2设立土地发展权,通过土地发展权流转调控发展和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土地发展权,即在界定土地的初始利用类型和利用方式的基础上,对再度开发时改变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利用方式的相关方赋予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由于我国没有对土地赋予其发展权,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存在土地无序流转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区域发展不平衡和环境破坏等后果。一是虽然地方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而全国范围内经济发展越来越不平衡;二是超负荷地工业布局于一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极大地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三是经济发达地区没有承担必需的粮食安全责任和义务。与此相反,经济欠发达地区,一方面很难得到充分有效和公正公平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这些地区承担了更多更重的粮食安全责任和义务,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和收益。因此,必须设立土地发展权,通过合理管理土地发展权流转,调控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而达到既服务于经济建设,又确保粮食安全的目的。

6 结论

论文以公共产品理论和项目管理理论为指导,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归纳的基础上,基于河北省2014年14个市(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调研数据,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进行研究。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必须确保高标准农田有明确产权、使用权和实施权,明确后期管护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机设施发挥长期效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真正目的,并不仅仅是前期的建设,后期的管护是非常重要的,本文笔者通过对河北省14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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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

河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后期管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加以剖析,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后期管护措施以便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整体效率最大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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