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2)

2019-04-14 13: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2-2006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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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2-2006

附件A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基本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A1 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对于国家标准系列的压力管道用管材、管件、密封元件等可以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A1.1 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1)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设计数据及其来源是否得当;

(2)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性计算,以确定抽样产品的设计是否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

当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中无相应产品结构型式或设计计算方法时,制造单位在提交审查的设计计算书中应有其产品工作原理介绍或设计计算方法的说明。

A1.2 制造工艺文件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主要生产工序的制造工艺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产品检验与试验的验收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A1.3 审查结果处理

设计审查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与制造单位沟通,当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且确认制造单位的整改情况。

A2 抽 样 A2.1 抽样方式

抽样方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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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应当保证抽样合理,能够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对于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由进口代理商按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F规定的样品(试样)数量,提供抽样地的抽样产品。

(2)抽样人员应当熟悉所抽样品的结构与制造工艺。抽样人员不少于两名,并且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分离,但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的除外。

(3)抽样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检验资料等。

(4)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检验资料,以确认检验资料与所抽样品(试样)的一致性。

A2.2 样品(试样)封样

抽样后,应当进行封样,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见附表A),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盖章;

(2)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试样)进行封样,必要时,将设计文件(复印件)、制造工艺文件(复印件)、样品(试样)检验资料(复印件)等与样品(试样)一并封样;

(3)样品(试样)需要送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说明送样的日期及地点; (4)封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

A2.3 抽样规则 抽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除附件B至附件I另有规定外,每一检验与试验项目应当在同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进行型式试验(注),样品(试样)的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5件。

(2)当试验样品(试样)不合格需要复验抽样时,除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I另有规定外,应当加倍抽取复验样品(试样)。

注:(1)当不同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可以在相同的样品(试样)上进行时或型式试验机构已确认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合格的项目除外。

(2)同批的产品是指相同的设计、相同批原材料、相同的制造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

热处理)、相同的规格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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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检验与试验 A3.1 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的压力管道元件,编制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方案,试 验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1)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相应的检验与试验细则,采用非标准方法检验与试验时,还应标明其方法的名称和编号并加以说明);

(2)设计审查的项目和内容,并且加以说明;

(3)型式试验的抽样方案,如抽样方式(集中抽样或者分批抽样)、抽样基数和抽样数的确定、以及保证型式试验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说明等;

(4)样品(试样)的要求、检验与试验项目及其要求(注),主要关键项目的检验与试验程序和方法,主要试验设备、仪器或装置要求,数据处理方法,样品(试样)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等。

注:(1)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仅是基本要求,对于没有规定的试验要求按相关标准的试验要求进行。

(2)对于特殊结构或者特殊材料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成本昂贵且不能形成批量生产时,

型式试验机构在进行型式试验时,可采取适当的试验分析方法加以验证(如应力测定、制造技术鉴定等)以替代破坏性试验。

A3.2 样品(试样)标识

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验样品(试样)有适当标识的样品号,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按样品(试样)号进行检测与试验。

A3.3 试验人员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保证操作专用设备、进行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A3.4 试验设备及场所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编制专用试验装置的校验校准程序,确保在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用装置、仪器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2)对影响检验与试验质量的场所加以控制,对与检验与试验无关的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并且制订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试验结果无效或者对试验结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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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良影响。

A3.5 试验记录

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好各项试验记录,试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A3.6 制造检验数据的认可

型式试验机构可以认可制造单位提供的某些项目的检验与试验报告,如果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中,对原材料化学成分分析、有关力学性能试验、焊缝无损检测等检验与试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应当对其进行检验与试验。

A3.7 专业设备试验的监督

特殊情况下,需要借助其它专业试验设备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试验设备进行确认,并且应当派员监督试验过程,保证试验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A4 试验样品(试样)的管理 A4.1 样品(试样)的保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样品(试样)及备份样品(试样)。

A4.2 样品(试样)试验后的处理

型式试验用样品(试样)在试验结束后,除检验与试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制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品(试样)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自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后由型式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A5 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A5.1 判定原则

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设计审查和样品(试样)的检验与试验结果都符合要求时,型式试验判定为合格。

A5.2 设计审查 A5.2.1 设计审查合格

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时,则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判定为合格。

A5.2.2 设计审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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