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金融法(5)

2019-04-14 14:51

第五节 国际信贷协议

国际融资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国际借贷、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他们都必须通过某种融资协议的形式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国际信贷协议(International loan agreement) (一)国际信贷协议及其特征

1、概念:国际信贷是指分处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货币借贷活动。国际信贷协议是指跨越国界的当事人之间以货币为交易标的所订立的贷款合同。

2、国际信贷协议的特征:(1)标的物一般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货币种类可选性多,借贷金额较大;(2)主体范围广泛,包括自然人、公司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各类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等。(3)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问题较为复杂。例如,一个银团贷款协议就常常会涉及到借款人、各银行、各担保人所在国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等问题。

3、国际借贷协议的成立一般要经过三个程序:(1)授权。所谓授权,是指协议当事人应有法定的授权程序来获得订约能力。许多国家的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都规定公司的借贷能力和授权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而政府的对外举债能力也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中国法规定对外借贷应有计划,经过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2)签署。协议应以书面作成,并经当事人正式签署。此外,有的国家要求协议签署后经过公证。(3)生效。协议签字后通常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取决于某些先决条件具备时才生效。

先决条件可分二类:①涉及整个协议的先决条件,如股东大会的决议、政府部门的批准书等授权文件,有关贷款的担保文件,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和财务、经济状况的资料;

②涉及分批贷款的先决条件,即在每笔贷款发放之前,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如一直到提款日,借款人在签约时的陈述和保证,无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借款人无任何违约或可能违约的事件发生。

(二)国际信贷协议的主要条款

国际借贷协议虽然有不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但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首部主要包括借贷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和签约时间和地点等。尾部主要说明协议的文字、协议份数、效力、修改、生效等。主文部分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规定。一般有以下主要条款:

1、贷款货币与税收:(1)定义。对协议所使用的重要名词和术语进行界定,以防止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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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双方可能因此发生的纠纷。(2)贷款条款。涉及到贷款的提取、额度、用途、币种、保险、期限、偿还、利息、费用等。(3)税收。国际借贷所涉税收较多,因此谁负担税收是协议应处理的基本问题。协议一般规定,借款人的本息偿还不受税收影响,如有任何应纳税费,借款人应补偿给贷款人。通过此类规定,将税负转移给借款人。

2、陈述与保证。包括两个方面:(1)在法律方面,说明并保证承担借款义务的合法性。如说明借款人具有合法签约权和良好的履约能力;保证签约和履约已获得本国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保证本协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同借款人与第三人的担保合同相抵触。如借款人是一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时,还应保证本借款是商业行为,受民商法的约束,没有主权豁免。(2)在经济方面,说明并保证财务和商务真实情况。如提供最新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陈述和保证应真实、准确、有效,否则被当作违约。 3、约定事项。主要是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以此来监控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主要有:(1)消极保证条款。是指借款人保证不做该条款规定的事项。如保证在偿还贷款之前,不在自己的资产或收益上设立物权担保。(2)比例平等条款。是指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享有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一样平等的地位,能够平等受偿。(3)财务约定事项。如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应保持确定的最低资产净值,以监控借款人的财务状况。(4)合并条款。主要规定除非继任公司能满足确定的条件,则禁止借款人与其他公司合并,以防止借款人及其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变化损害贷款人利益。(5)资产处置条款。主要限制借款人出租、转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而损害贷款人利益。但借款人正常业务交易则不在此列。

4、违约及其救济。(1)违约。一般包括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前者指已经发生了违约;后者是指贷款人根据某些情况判断,借款人有可能要发生违约事件,如交叉违约或串连违约,是指借款人对其他债务的违约,或者其他债务可能被或已被宣告加速到期,则在本协议也被视为违约;(2)救济。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中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加速到期;解除贷款协议,要求偿还本息;请求损害赔偿等。各种救济方式可以并用。

5、法律适用与管辖。(1)法律适用。此类条款主要在于明确协议的准据法。准据法主要由当事人选择,实践中多选择贷款人所在地法,一般可适用法院地法或贷款人所在地法。准据法一般适用于协议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和解除等方面。(2)仲裁与司法管辖。若选择仲裁,应表明仲裁的意思,确定仲裁机构、仲裁事项等;若选择司法管辖,当事人可确定某一管辖法院,也可以确定多重管辖,如某些事项由一国法院管辖,另一些事项由另一国法院管辖。未选择时,通常是按照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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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商业银行商借的贷款。主要是独家银行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两种形式。贷款利率一般是按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率加利差确定,贷款条件随行就市,比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较易获得,且在资金使用上很少限制或附带条件。

(一) 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织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这一方式自60年代以来已成为国际中长期融资的主要途径。

(二)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步骤是:(1)借款人委托担任经理的银行为自己物色

贷款银行,然后经理银行向借款人出具一份融资承诺书,表示愿为借款人组织银团贷款。(2)经理人与借款人共同拟订一份有关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及其他情况的信息备忘录,分发给对此贷款计划有兴趣的银行。(3)由经理人与借款人举行谈判,商定借款协议的各项条款。(4)在直接贷款方式下,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然后选定一家代理行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在参与贷款方式下,由经理银行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经理银行再将贷款参与权授予其他贷款银行。

三、欧洲货币贷款协议

欧洲贷款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国货币提供的贷款。 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者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作为“离岸交易”,欧洲货币贷款最大的法律特点是不受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其重要的商业特点之一是,在欧洲货币贷款中,贷款银行取得贷款资金大多数情况下是从其他银行拆借而来的拆入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因此在欧洲货币贷款协议中,一般都规定,借款人支付给贷款银行的利息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利差,而每个利息期均根据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对原利率作适当的调整。所以,欧洲货币贷款的市场风险叫大,贷款人往往在协议中增订保护自己利益的特殊条款。 (一)补偿银行损失条款

欧洲货币贷款采用的是“借短放长”的方式,此要求贷款人必须恪守约定的时间履行提款和还款义务。否则,借款人应补偿贷款人的损失。 (二)市场动乱条款 (三)保护利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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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币补偿条款 (五)非法性条款 四、政府贷款

(一)概念

政府贷款是指贷款国向借款国提供的贷款,是贷款国与借款国之间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援助国向受援国提供经济发展援助的重要形式。

政府贷款自二战后发展迅速。美国1948年实施“马歇尔计划”,对西欧的恢复、发展和美国资本、商品的输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政府贷款主要流入发展中国家。

(二)政府贷款的主要特点:

(1)以双边关系为前提,但又取决于贷款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因此贷款规模相对较小;(2)具有援助性质,利息和费用低甚至不计利息;(3)常带有附加条件,如要求借款国用该贷款购买贷款国的商品;(4)贷款的期限较长,属于中长期贷款。 五、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的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一)典型的融资租赁

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定货物买卖合同;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1、购货合同。

2、租赁协议。租赁合同一般是不可撤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提出解约要求,

(二)特殊的融资租赁

在典型的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加上一些特殊的做法,便派生出一些特殊的租赁。如转租赁、卖方租赁、项目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等。

三、中国对国际借贷的管理 (一)中国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

国际借贷是中国利用外资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了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防止外债失控,199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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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控借贷总规模。

2、严格审批建设项目对外借款,从严掌握审批权限和条件。 3、加强对外债窗口单位的管理,从严掌握对外发债的窗口。 4、加强债务偿还的监管。

5、完善外债统计监测。

6、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分析。

(二)中国对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商业借款宏观管理的要求,国家计委和外汇局1997年4月发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项目融资的定义与特点。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其特点是:(1)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2)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3)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发电设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且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建设项目。

2、项目融资的审批与管理。(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在地或部门的计划部门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2)项目融资条件,由项目公司提交规定的文件,报国家外汇局审批或审核。(3)项目公司筹措的外汇资金应调入境内,在境内开设专项帐户,办理外债登记,每年3月向国家外汇局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收入状况和偿债等情况,并接受有关监管。

3、项目经营者条件。(1)项目主要投资者应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外方主要投资者还应有较强的国际融资能力和进行项目融资的业绩。(2)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等合同中,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履约能力,依靠自身经济和技术能力依法履行合同,并根据项目风险性质和各方控制能力,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但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不得成为可能产生重大项目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合同参与方。

4、项目运作的基本规范。(1)境内机构为项目的建设经营等合同出具的支持文件,不得改变项目融资的性质;国内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境内其他机构对外提供履约担保,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批准。(2)项目的国外债权人,在债务受偿、资产和权益的抵押等方面,与国内债权人享有同等的权利。(3)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应符合中国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有助于形成稳定的预期收入,并得到有关价格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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