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金融法(8)

2019-04-14 14:51

(三)《对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即狭义的《巴塞尔协议》)

这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75年发布的第一个文件。它规定了跨国银行国外分行和附属银行的划分标准,并以监督银行的偿付能力、流动资产和外汇头寸为中心,确定了跨国银行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防止其国外分支机构逃避管理。 (四)《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1、协议的宗旨和内容

又称巴塞尔资本协议,包括前言、4个部分、3个附录。其目的是确定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统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使国际银行业系统更健全、更稳定,以及消除国际银行间目前存在的不平等竞争的根源。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银行资本的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前者至少应占50%的比例。(2)风险权重。对银行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根据其广泛的相对风险进行加权,而制定出风险加权比率,分为无风险到十足风险5级,即0%、10%、20%、50%、100%。(3)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占4%。(4)达到上述目标的过渡与实施安排。

2、协议的效力和影响

本协议仅在巴塞尔委员会12个成员国有约束力,但到1993年1月有100多国采用。主要原因是:各种跨国货币的相继出现,商业银行的日益国际化,使国际金融活动成为对世界经济最具活力的推动因素;而国际债务和金融危机的潜在威胁,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稳定。这就需要有国际标准,对国际金融和商业银行的活动进行国际监管。本协议适应了这一要求,因而得到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的接受。若某国不按协议要求行事,其银行海外业务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也促使许多国家自动接受协议。

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和风险权数,协议的实施使各商业银行都争夺风险小的放贷,使同业竞争更加激烈,而发展中国家更难借贷。由于国际借贷受到协议制约,证券市场随之膨胀。如1989年证券融资占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总额的72%,银团贷款占28%,到1990年两者比例分别为85%和15%。

在协议出台后,我国已表示采纳,并成立了专门机构研究有关具体问题。中国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采用了协议的一些规定,如第39条规定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其中规定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一些配套法规也采用了协议的很多规则。

(五)《关于监督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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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巴塞尔建议》)

该建议对跨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确定了四项最低监管标准。建议确立了母国并“表监

管”的核心地位,并实现对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重心由东道国向母国的偏转。

(六)《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简称《巴塞尔核心原则》)

墨西哥和东南亚金融危机进一步暴露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具体措施的不力,1996年6月,“七国集团”在里昂发表的宣言,呼吁要采取有效措施。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了《巴塞尔核心原则》。核心原则体现在7个方面,共25项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原则的集大成者,确立了全方位的、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体系,涉及了跨国银行监管的各个方面。

(七)《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简称〈巴塞尔最终文件〉)

为了对银行的集团化和多业化经营进行有效监管,1999年委员会与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几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了〈巴塞尔最终文件〉。

五、《巴塞尔核心原则》

1、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1)在一个有效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每个机构应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适当的必要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应包括对银行的发照及持续监管、要求银行遵守法律与法规及具有安全稳健性、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要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

2、发照和结构。(2)明确界定已获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的从业范围,并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3)发照机关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经营计划和内部控制,以及包括对资本金在内的预计财政状况等;当报批的所有者是外国银行时,首先应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批准。(4)监管者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转让大笔股权或控制权的申请。(5)监管者有权建立标准,用以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和投资,确保对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影响的有效监管。

3、对监管事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应:(6)规定能反映银行风险程度的最低资本金,并根据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对于活跃的国际银行,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7)有独立评估银行放贷、投资、贷款和投资组合的持续管理政策和程序。(8)银行应建立评估其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9)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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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的风险集中。(10)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应要求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贷款,并且该贷款应受到有效的监测,并采取适当办法控制或化解风险。(11)要求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和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充足的风险准备金。(12)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在必要时针对风险集中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金要求。(13)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14)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授权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帐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对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而独立的内部与外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15)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顾客”的政策,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罪犯所利用。 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16)银行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17)监管者应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18)监管者应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19)监管者应有办法通过现场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20)银行监管的关键要素,是监管者应有能力对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5、信息要求。(21)监管者应要求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标准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其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赢利水平。

6、正式监管权利。(22)监管者应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纠正措施。

7、跨国银行业。银行监管者:(23)应实施全球并表监督,对银行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特别是其外国分行、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银行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24)并表监管的关键因素,是与各有关监管者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交换信息。(25)应要求外国银行按照东道国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业,而且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监管者应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

上述核心原则是最低要求,旨在为各国和国际监管当局提供一个基本参照标准。监管当局参照核心原则的内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银行进行监管,往往还需要针对各国金融体系的具体情况与风险加以强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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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心原则》的评析

1、原则的核心是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风险监控。银行标准、申请审批、审慎监管、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等规定,将监管贯穿于银行运作的全过程。原则在继续保持国际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同时,更注重全面系统性监管。

2、原则把建立银行有效监管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监管系统不仅应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运作的独立性和充分的物质保证,而且还必须建立合理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必须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监管人员的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

3、原则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不仅需要监管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管,而且更需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原则规定了银行的审慎义务,有利于银行在金融风险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将其加以控制。

4、原则提出了对银行的持续监管和提高监管官的综合监管能力。监管可采用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监管、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单表与并表监管、对银行管理层的监管与对整个机构运作的监管等。这样的监管应持之以恒,以便最大限度防范风险。

5、对国际银行业实施全球合作监管。原则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全球监管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要求。除开规定有效和审慎监管的标准、建立联系、交换资料外,巴塞尔委员会将继续对重要的银行监管领域制定标准,以防范市场风险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核心原则》的影响

在原则的制定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的15个国家(地区)已对原则的内容表示同意。各国监管机构以直接的方式或通过地区性监管集团,对原则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基金和世行审阅了初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1997年香港年会上定稿,并利用这一机会向成员国及各方介绍和解释。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将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各国落实原则的情况,并在1998年10月举行的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上,以及以后每隔两年举行的大会上,予以审查。

尽管在正式推出时,原则的内容可能有一些变化,但其基本内容和对银行实施全面严格监管的方向已确定无疑。原则是本世纪国际银行监管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对国际银行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意味着国际银行业监管方面出现了重大的转折。

该原则对我国金融业也将产生深远影响:(1)对我国特别是金融系统树立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中国金融界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2)对于加强央行的监管力度和建立有效监管系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中国的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正规,但还不完善,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国际监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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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比较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原则的推出,有利于加快中国金融监管的系统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步伐。(3)对于中国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监管和提高经营水平,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原则要求银行提高自身对风险的防范和监控能力,强调银行内部管理是有效抵御各种风险的内因。原则的各种规定,是判断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的标准。中国银行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这样,从内外两方面,促进中国银行业尽快进入安全稳健运行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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