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其属人法和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一)1905年海牙《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 (二)1978年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 四、我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地所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共同国籍国的,“本法及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确定子女是否婚生的准据法 (一)适用父母属人法 (二)适用子女属人法 (三)适用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四)适用有利于子女婚生的法律
(五)适用与父母子女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六)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法律适用 1、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2、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五节 收养
一、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2、适用被收养属人法
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属人法或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属人法
4、适用法院地法
5、适用支配收养人婚姻效力的法律 二、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2、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属人法 3、适用支配收养人婚姻效力的法律 三、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一)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 (二)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 四、我国关于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收养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收养我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重叠适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或者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六节 扶养 一、扶养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扶养人属人法 2、适用扶养人属人法
3、适用有利于被扶养人得到抚养的法律 4、适用支配离婚的法律
二、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一)1956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二)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三)2007年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 三、我国关于涉外抚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扶养(作广义理解)适用与被扶养人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七节 监护
一、监护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监护人属人法 2、适用监护人属人法
3、适用法院或监护机构的所在地法律 4、适用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 二、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三、我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体现保护弱者权益原则)
第八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三、遗嘱内容(遗嘱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四、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五、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区别制(又称分割制)
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创始人巴托鲁斯和巴尔特提出。
是指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同一制(又称单一制) 起源于古罗马法的“普遍继承制度”。
是指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不问遗产在何地,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三、区别制(最大好处,是判决能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和同一制的评价 四、遗产所在地法(少数拉丁美洲国家)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概述
指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表现为:
(1)在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
(2)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国家法定继承主义vs 国家先占取得主义) 二、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应依何国法律来确定死者遗留的财产是否应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是指应依何国法律来决定无人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主要有三种主张: 1、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2、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3、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第四节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
一、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二、1973年海牙《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三、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除了遗嘱的方式、遗嘱能力、夫妻财产制、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以外的遗产继承的其他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均有公约调整。
本公约所指向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本公约仍予适用。 (二)继承准据法的同一制
公约对继承准据法的确定采用同一制,即不论这些遗产分布于何处,也不考虑动产or不动产的区分,都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 (三)准据法的确定
公约包含了三种连结因素:国籍、惯常居所地和更密切联系。 (四)意思自治的纳入
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适用于遗产继承和遗产协议的法律,即明确承认涉外继承领域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五)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死者的一切遗产,不管这些遗产分布于何处。 (六)转致的采用 (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八)区际与人际法律冲突制度
第五节 我国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一、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决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我国关于遗嘱继承的立法
(一)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与遗嘱方式一样,采用了同一制) (三)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
我国: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九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由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二)物权客体的范围(即对“物”的规定)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四)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五)物权的保护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一)运送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
(二)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三)法人消灭之后的财产归属 (四)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
(五)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 第二节 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