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讲义文档(4)

2019-04-14 22:02

2、实物供应

包括直接发放实物与发放食物券两类。 3、劳务服务

包含着现金与实物的含量在内,是现金与实物支撑起来的保障待遇。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待遇

1、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社会保险项目较多,待遇不一,因此,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客观要求分项给付、社会化管理。

2、社会救助待遇给付

不同救助项目的待遇给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3、社会服务的提供 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纯粹的福利服务,它对受助方免费提供,如某些福利机构提供的收养孤老、孤儿等服务;

——具有福利性的低收费服务,它虽然对受助方收取费用,却不以赢利为目的; ——交易性的社会服务,它基本上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服务机构可以产生赢利。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与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目的与条件

1、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目的

实现所储存的基金的保值;实现所储存的基金的增值

2、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条件

——具有一定的规模的社会保障基金; ——健全的资本市场; ——高效率的营运机制;

——国民经济发展状态良好,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 ——健全的监管机制;

——通货膨胀率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方式 1、集中垄断式运营模式

政府系统或政府授权的公营机构集中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其特点是社会保障基金高度集中并具有垄断性。

2、分散竞争式运营模式

常由政府根据法律规范的资格条件确定多家符合条件的私营机构来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允许各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其特点是基金管理分散且具有竞争性。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模式

1、间接的、被动的、保守的投资

即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是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优点:简便易行、安全可靠;

——缺点:投资收益偏低,在银行利率和债券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条件下不仅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而且必然降低基金原有的价值量和购买力。

2、直接的、激进的、风险型投资

即基金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商业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 ——优点:回报率高;

——缺点:风险大、过程复杂。

3、平稳型投资(委托投资)

将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按委托投资合同的规定共同分享。

特点是介入上述两类投资模式之间,获利水平较第一类投资模式高,风险则较第二类投资模式小。

4、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投资方式

——银行存款; ——债券投资; ——股票投资; ——信托投资; ——实业投资;

——不动产投资。

四、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监管

——根据社会保障法律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律等,制定可供操作的完善的基金运营规则,它可以视为国家社会保障投资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

——通过财务审查或投资审查来纠察基金运营中的失范行为。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性? 2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3比较社会保险征税制与征费制。

4为什么说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职能的标志? 5政府如何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进行有效监管?

第七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立法 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制化

1、内在价值

——追求正义与公平,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完善与合理;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 2、外在价值

——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 ——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运作。 二、社会保障管理

保障管理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细化并促使其得到贯彻落实,能够通过社会保障计划或方案的制订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能够监控和纠察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以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行。

第二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一、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机器化大生产的出现以及社会问题的凸显; ——共产主义运动愈演愈烈,从直接破坏机器到进行集体政治行动,迫使资产阶级思考对策;

——在历史法学派及其后续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下,德国出现了法典化倾向;

——生存权思想和社会改良思潮的兴起。 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1、济贫法阶段

——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

法律产生为止。

——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通过的立法被冠以《济贫法》名称,提供救济者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

——德国率先在19世纪8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

——美国于1935年颁布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这是世界上首部规范多项社会保障事务的法规,具有综合性特点,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

——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以整体形式和独立法律部门的面孔出现的,国民享受社会保障不仅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定权益,而且扩大到享受现代文明进步的成果。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后,进入完善与发展阶段

——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在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上,主张个人及家庭尽自我保障责任。

三、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1、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安全性; ——强制性; ——普遍性; ——平等性; ——鼓励性。 3、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公平优先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 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4、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当代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包括以下一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5、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如下一些: (1)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

(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4)社会保障机构与企业、社会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

(5)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 (6)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管理体制;

(7)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8)其他社会保障关系,如社会保障子系统之间、项目之间的关系。

6、社会保障法的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城乡居民及其家庭(尤其是劳动者) 。

7、社会保障法的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内容来看,它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各种物质利益和自然人。

四、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权益和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规范为根本的立法依据;

——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国民保健法、军人保障法及其他专门社会保障法律与相关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

——在每一项专业法律又统辖着若干个子法或法规或实施细则,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五、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1、第一阶段(1950-1965年间):社会保障法规的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66-1977年间):社会保障制度遭受破坏,法制建设停滞不前阶段。 3、第三阶段(1978—1989年间):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修改补充原有社会保障法规体系阶段。

4、第四阶段(90年代初至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建设阶段。

六、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社会保障立法缺乏合理的理念; ——立法缺乏统筹规划,体系结构残缺; ——法制建设的层次低;

——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

——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七、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

——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 ——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 ——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 一、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1、集中管理模式 (1)定义

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

(2)特征

——社会保障决策权统一集中在中央;

——社会保障预算权统一;

——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一种直接的双重联系。 (3)优点

——有利于社会保障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监督,避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所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使社会保障功能更有效地发挥;

——有利于社会保障各项之间、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形成规模效益,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功能;

——有利于社会保障管理和企业机构精兵简政,降低管理成本,控制管理费用; ——对社会保障业务和基金的集中管理,有利于增强透明度,便于加强社会监督。 (4)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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