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的管理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往往难以协调,进而影响管理效果;往往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受行政干预较多。
2、分散管理模式 (1)定义
分散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 (2)特征
——各级政府及社会保障部门事权独立;
——各级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预算独立;
——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间接的,政府将社会保障事务委托给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只对社会保障进行监督,并根据各类保险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平衡。
(3)优点
——各管理机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能根据自己所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周全的管理法规,较灵活地适应社会保障发展的需要;
——管理的独立性强,能根据客观实际,及时调整保障项目和内容,较灵活地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4)局限性
——管理机构多,管理成本高;
——因机构庞杂和相互独立导致工作的反复,给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管理增添了许多难题。
3、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1)定义
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单列,由统一的社会部门分散管理。
(2)特征
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把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散自主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3)表现
——既能体现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的要求,又能兼顾个别项目的特殊要求;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正与效率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1、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2、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包括二个层次:一是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进行财务上的管理与监督;二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的环节包括:一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管理;二是社会保
障待遇给付的管理;三是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管理与监督。
3、其他社会保障管理
除行政管理与财务管理外,社会保障领域还有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四、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1998年在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中确立的,它主要
表现为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与监督。在中央政府机构序列是,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其他有关部门亦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障管理。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的主管部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是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有:政策法规司、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直接事业单位。
2、民政部
民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事业等。民政部内设的相关机构主要有:政策研究中心、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优抚安置局。
3、其他部门
——卫生部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全民卫生保健等事务;
——财政部内设社会保障财务司,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及财务制度等; ——审计署内设社会保障审计司,负责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 ——一些半官方性质的组织与社会团体,亦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就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的意义与价值。 2社会保障法的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3如何理解社会保障法的实质? 4社会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形式?
5社会保障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6中国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有哪些?各承担哪些管理职责?
第八章 社会救助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社会救助的功能与特征 社会救助的分类
我国社会救助的政策实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一、社会救助的意义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意义,简单说是对需要救助者,由国家或社会给予救济与扶助的意思,也就是以社会力量共同来救助无生产能力之不幸者或扶助、援助那些虽有生产能力但却因一时遭遇困危的不幸者之意。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
——广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对于生活困难者,以国家和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其经济上的生活,含有共同救贫的意义。
——狭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解决国民贫困,以国家财政给予经济性保护,使其满足最低生活水准的需要,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环节,又称公共救助(public assistance)。
二、社会救助与公共救助的区别
1、范围:社会救助范围除了政府所办理的公共救助外,还包含民间救助与救济,但公共救助范围只有政府办理,所以社会救助的范围比公共救助的范围大。
2、主办单位:社会救助除政府主办外,还包括民间团体主办的救助;但公共救助只有政府主办。
3、经费来源:社会救助经费除政府所编的预算及金钱外,还包括民间个人或团体的金钱;但公共救助的经费以政府的预算及政府的金钱为主。
4、救助对象(受领资格):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指基于自然与人为原因不能或失去劳动收入的,以及能够从事劳动生活但收入不足以维生之人;公共救助受领资格纯粹以生活贫困为基准,因此受领资格的决定必须经过资产调查手续。
5、救助重点:社会救助的重点放在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院所收容、职业辅导、教育扶助、住宅服务、冬令救济等方面;公共救助的重点放在院所收容教养、老弱残障安置、医疗救助、灾害救济、家庭补助等方面。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功能与特征 一、社会救助的功能
1、直接功能
——直接达到保护国民生活的目的:济贫、救急; ——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 ——安定社会秩序;
——补充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 2、间接功能 ——民主国家的象征; ——减少贫富差距;
——提高国民生活素质。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 ——最低保障性; ——按需分配;
——权利义务单向性; ——国家责任;
——全民性。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分类
一、依据社会救助的方式,可以分为院内救助与院外救助 1、院内救助(indoor assistance)
——是指把需要救助者收容在救助机构内安养,也就是对于无法自力谋生的国民予
以生活上的照顾,一般是通过机构(institutions)如安老、育幼、教养、疗养等有关院所
(workhouse)予以收容。也称院内服务(indoor service)或院内救济(indoor relief)。
——院内救助的优点:
(1)救助无依无靠、无谋生能力的孤独老弱幼小贫困者;
(2)照顾被收容者的院民日常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疗、康乐等生活; (3)解决部分的社会问题。 ——院内救助的缺点:
(1)机构式收容,人数有限;
(2)被收容者因其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性、精神性的东西均有院方提供,容易养成依赖或自卑的心理;
(3)院民与外界(一般社会)容易社会隔离;
(4)容易引起院民与院方发生摩擦或冲突。 2、院外救助(outdoor assistance)
——对于无法自力谋生的国民,不分男女老幼,无需强迫送至安老、育幼、教养、疗养等有关院所收容,而留在自己家里或由亲人照顾,由政府予以现金的家庭补助或提供食物及其他用品,或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贫困无依老人或儿童或残障者等等,均能获得正常化的家庭生活,也称为院外服务(outdoor service)或院外救济(outdoor relief)。
——院外救助的优点:
(1)可作大规模的院外收容,受救助的人数多而普遍;
(2)无须机构的设备及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节省设备费及人力费;
(3)被救助者除了政府的家庭补助与服务外,有很多日常生活活动仍须由自己去动手维持,所以不会养成依赖或自卑心理;
(4)可减少被救助者与他人的争执和纠纷; (5)不会产生社会隔离。 ——院外救助的缺点:
(1)救助范围较广,工作人员常有人手不足之感;
(2)各地方政府财力不一,救助标准各异,所以救助绩效不同,有失公平合理原则; (3)被救助者日常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娱乐??的生活并非完全靠政府提供,有很多需自己去想办法或自己动手,所以,会给一些人的生活带来困扰与不便。 二、依据社会救助的内容,可以分为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农村扶贫开发等。
1、生活救助
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2、灾害救助
——是指当社会成员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紧急提供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目的在于帮助社会成员度过灾害发生带来的生活困境。 ——包括现金救助、食物救助和以工代赈等。 3、失业救助
——是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是因失业救济金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者。 ——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长期享受。 4、住房救助
——是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
——政府承担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解决部分居民因住房支付能力不足而居无定所的问题。 5、医疗救助
——是指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救助。
——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实施,旨在恢复受助对象的健康。 6、教育救助
——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收教育的公平机会而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通过减免学杂费用、资助学杂费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 7、法律援助
——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中对因贫困及其他原因导致的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成员,通过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等实现其司法权益的一项社会救助。
——以司法救济的形式出现,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正义。
8、扶贫开发
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包括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的外部投入,对贫困地区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整、优化,在此基础上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的良性增长,进而缓解贫困地区的贫困,促使贫困人口逐渐摆脱贫困的政策体系。
三、依据社会救助的手段,可以分为现金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和以工代赈。 1、现金救助
——是指以发放现金的形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帮助的社会救助形式。 ——受助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其转换为各种物质或服务。 2、实物救助
——是指以发放物资的形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帮助的社会救助形式,它是一种传统的救助形式。
——可以直接消费,救助效果快捷。 3、服务救助
——是指针对特殊的救助对象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等服务。 ——高龄老人的护理服务、对孤儿的关爱和照顾等。 4、以工代赈
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工作或就业机会并发放劳动报酬的方式实现对救助对象的救助。
四、依据社会救助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救助、临时救助和急难救助。 1、定期救助
指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的社会救助,它一般表现为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按规定连续的、定时的为救助对象提供援助。
2、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