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制度和人均预期寿命影响着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
——管理体制和组织模式影响养老保险的实施效果。 四、养老保险模式
1、养老保险责任承担模式 ——政府负责型;
——责任分担型; ——个人承担型; ——混合责任模式 。 2、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现收现付式; ——完全积累式; ——部分积累式。 3、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 ——社会统筹模式;
——个人账户模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4、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和给付模式 ——给付确定模式(defined benefit);
——缴费确定模式(defined contribution)。 五、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资金来源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最终达到工资的8%。
3、筹资方式
企业缴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4、基金运营
银行存款、国债买卖、投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进入证券市场。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5、享受资格
——达到国家法定年龄;
——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且参加保险缴费期限满15年。
6、待遇水平
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为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7、管理监督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节 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特征 ——普遍性;
——涉及面广,更具复杂性;
——属于短期的、经常性的保险;
——通过医疗服务和费用补偿来实现;
——发生频率高,费用难以控制。
二、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政府通过税收或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筹集医疗保险基金;
——绝大多数国家由政府负责医疗保险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
——政府向全体公民提供统一标准的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只限于满足基本医疗需求;
——被保险人一般被要求到公立医院或国家指定的医院就医。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1、个人缴费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单位缴费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的缴纳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 3、利息收入 4、财政补贴
5、其他收入
四、医疗保险供方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供方费用支付是指由医疗保险组织(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服务后,对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补偿。
1、从付费的时间上看
——后付制; ——预付制。
2、从费用支付所发生的关系上看
——由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人就诊时,先由患者垫付,然后患者再凭就医的诊断和费用凭证同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结算。
3、从医疗保险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上 ——按服务项目支付; ——按人头支付; ——按平均费用支付; ——按病种分类支付; ——总额预算制; ——工资制;
——“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标准” (RBRVs)制 。 五、医疗保险运行模式 1、国家医疗保险模式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3、社区合作医疗保险模式 4、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5、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六、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广覆盖,低水平”,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新的筹资机制;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节 工伤保险
一、工伤及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也称为职业性伤害,它分为两类:一是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体器官及其生理机能受损;二是因职业性质和工作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包括受伤害者的医疗与康复所需,也包括受伤害者或其家属的生活保障所需。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赔偿与补偿相结合原则; ——保险待遇从优原则;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1、工伤范围的认定:P333 2、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致残程度鉴定。 3、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 ——伤残待遇;
——死亡待遇。 4、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1、工伤预防
指事先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健康与安全。
2、职业康复
是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对工伤致残者进行治疗、训练,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使其适用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五、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应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失业保险 一、失业与失业保险 1、失业
——广义的失业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
——狭义的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
2、失业保险
是旨在通过能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服务来增强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能力的一个社会保险系统。
二、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1、覆盖范围
各个国家失业保障覆盖范围不一样。目前中国的失业保险覆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劳动者。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资金来源:一般来说,来源于四个方面,即政府财政拨款、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基金的运营和经营收入。
——筹资方法:一是征收失业保险税;二是按比例征收失业保险费;三是按固定金额征收失业保险费。
——缴费比例:各个国家关于缴费比例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很大差别。目前中国的缴费比例是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劳动者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 3、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给付失业保险待遇; ——促进就业支出;
——管理费用支出。 4、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条件:
第一,客观条件。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以内并具有劳动能力;失业者还必须在失业前履行了缴费义务,并且达到规定的期限。
第二,主观条件。失业者由于非自愿的原因而造成的失业;在失业后有就业的愿望。 ——待遇水平:
各国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一般遵循这三个原则:一是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是必须待遇水平低于失业者原工资水平的原则;三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目前,确定失业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方法有:工资比例法;均等法;混合法。 ——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包括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
给付等待期就是失业后,必须等待一个时期,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最长给付期,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将最长给付期与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的长短对应起来;二是将最长给付期与失业的时间长短联系起来。 三、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复习思考题
1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
2试析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3比较养老保险的责任承担模式。
4医疗保险的供方费用支付方式有哪些? 5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6结合失业现象谈谈失业保险的重要性。
第十章 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