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食品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指卫生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保障食品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别职权。 ①主要特征:具体性,强制性,临时性,非制裁性
②种类:按照不同的对象分为: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不同的性质分为:行政处置(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隔离);
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强行查封)。
2.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⑴处罚法定原则⑵公开公正原则⑶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⑷过罚相当原则⑸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⑹监督制约原则
3.从执法行为的直接法律功能出发:a行政法权行为b行政限权行为c行政确认行为d行政裁决行为e行政救济行为
第三章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a要通过立法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立法包括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b政府管理c强化企业自身管理d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e追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
2009.2.28颁布,同年6.1施行 一.食品安全法立法意义
1.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法律法规支持. 执法者依法监督 企业守法 消费者自保)
2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卫生到安全,实现从观念到监督模式的提升;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避免从产前组织,生产过程,物流运作,超市等整个产业链----留下法律间隙)
3有效降低食源疾病发病率,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视屏安全立法有权利定位向则认定为转移,避免趋利执法)
4必将推动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二.基本概念
1食品: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包括天然食品和加工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关于食品法规的规定:a食品应当无毒,无害;b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c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d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 食品质量: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内容:食品的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和经济性) 3 食品安全: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4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或根据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5营养强化剂:为增强营养成分而添加食品中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之内的食品添加剂 三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 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防止控制和消除 2 规定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适用于在我国的领土领空。
立体范围:国内食品生产单位个人,国外独资和合资企业。
客体范围:包括一切食品以及可以通过食品影响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设备等。
时间范围:2009-6-1起实施。 行为范围
3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使命之一。(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司其职)
八大措施织牢食品安全监管网:1强化政府职责,全程监管食品安全(依法行政、协调高效、职责一致);2加强风险监测(预防性前瞻监控);3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4 消除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空白(25%);5 强化食品添加剂的修订和使用监管;6企业不主动召回,政府责令召回问题食品;7 食品不得实施免检;8 强调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检验、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 1 食源性疾病: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病) 特点:致病因素通过消化进入人体;是最突出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 2 食品污染:1药品等污染 2添加剂、病虫害 3运输、包装材料等 3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1>按来源:1食品污染物2 食品添加剂3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 4食品加工、保藏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
<2>按性质:生物性因素(细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因子);化学性因素(添加剂中化学成分 农兽药残留);物理性因素(高温、冰冻或者金属碎屑等杂质)。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已知危害的科学了解,以及他们将怎样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怎样。 意义:1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2有利于国际食品贸易开展 3提升信心
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在先”的理念,即: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经验主导向科学主导转变;感性决策向理性决策转变。
意义: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有利于国际食品贸易开展;管理基础——提升信心 (三)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
1.(1)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卫生要求(2)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具备的卫生设施 (3)食品生产经营的规章制度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 (5)餐具等的卫生要求 (6)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中的要求 (7)食品的包装 卫生要求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 (9)食品用水的卫生要求 (10)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防止造成健康危害的禁令性规定。 以下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残、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腐败变质:经过M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状。 油脂酸败: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藏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 霉变:霉菌污染繁殖,造成霉丝和霉变现象。 掺假:食品中非法掺入外观、物理性装的形态相似的。
掺杂:掺假过程中掺入一些杂物。 伪造:标志和名称与内容物不符。
掺假方式:(1)掺兑:掺入一定数量外观类似的物质取代原食品成分。主要是液体食品(2)混入:掺入一定数量外观相似的非同种类物质。(3)抽却:从食品中提取出部分营养成分。(4)假冒:以次充好。(5)粉饰:以色素、香料及其他严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对质量低劣的或所含营养成分低的食品进行调味、调色处理后,充当正常食品出售。
掺假结果:(1)影响卫生质量,造成健康危害(2)降低经济价值,损害消费者的经济权益。
食品掺伪的规律性特点:(1)利用市场价格差是掺伪的基本规律性特点;(2)将食品进行伪装、粉饰;(3)非法延长食品保质期。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7)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污染方式:a. 表面有害物污染物b.材质中的有害物溶出。 8)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3.食品生产经营制度 (1)许可制度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特征:(法律特征)第一、依据相对人的申请而做出的行为;第二、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第三、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第四、行政赋权行为。
2) 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第一、它是外部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