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功能在于抑制工艺上的危险或者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 3)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A、行政许可的申请。B、对申请的审核。C、许可证的颁发。
4)几种情况下的行政许可:第一、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第三、农民和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索证索票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对食品加工、运输以及销售整个过程中的各种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达到安全水平。
特点:是一个以预防食品安全为基础的食品生产、质量控制的保证体系;是一个系统的连续的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方法;预防重点前移,核心是保护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免受可能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的危害。 HACCP与传统管理方法的区别:①预防和控制的重点前移②节约检测成本。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5)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a 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b 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c 是发生法律纠纷的重要证据。
4、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 5、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有效期5年)。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作用:a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的发生;b 改善食品的外观性状;c 改善食品的风味; d 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e 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f 满足其他特殊需要。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使用的范围。 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1)严格食品添加剂品种的控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2)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的健康危害;3)不应掩盖食品的腐败变质;4)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工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5)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6)在达到预期的效果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量。
食品新资源: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新资源食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 6.食品召回制度
1)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 、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召回与三包的区别:召回针对某一批次或类别的全部食品,三包针对个别产品。
不安全的食品: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①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②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③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的食品。
2)程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3)分级:A.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
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每24小时汇报。 B.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5天内完成召回,每3天报告。
C.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7天内完成召回。
4)形式:主动召回、强制召回。 (五)食品检验(第五章)
食品检验:食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成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检验。 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六)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一是报告制度;二是事故处置;三是责任追究 (七)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派生法的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侵犯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三类。
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罪;3)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人员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及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 立法实施: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最后修正,自2000年9月1日期实施。 二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有关术语与定义
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并作为商品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制产品满足人们的有权期待的产品明细或者潜在要求的各种特征,特性的总和。包括产品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和经济性。
3合格产品: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符合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4缺陷:产品存在的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危险 三 产品质量法的主要条款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含义: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机关依照法律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活动,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活动,以及产品的销售者,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总和。
2内容:(1)明确责任(政府和企业);(2)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监督;(3)措施(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4)打假,扶优 3基本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安全法认证,3C准入,合格认证) 从认证内容看:安全认证,合格认证 从认证性质看: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
我国主要认证标志:长城,PRC,方圆
(3)产品质量检查制度:是一项强制性刑侦措施,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
检查对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分三种方式:国家监督,企业自我监督,社会监督 (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5)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
(二)生产者,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1产品质量义务: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 积极义务:行为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行为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2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主体,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行政、民事、刑事)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产品的内在质量必须符合要求:A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B产品应具备规定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食物样品等方
<2>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的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5、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