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 (6) × 。 3.该共有产权住房查验合格后,各方应当签署共有产权住房交接单。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该共有产权住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期限到期的第二日起,应视同甲方已交付房屋,该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该商品房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等,且该等物业管理费均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
(2)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甲方无法克服的异常天气、疫情、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或因政府与公用事业部门的政府禁令、政府管理管制措施等行为及其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该商品房交付及维修延迟的,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且无须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乙方的,各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45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一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45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应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一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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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一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并向乙方提供该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各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丙方按约定权属份额比例共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二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各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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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变更。
各方签订合同后,因规划性质、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一按照已付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共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各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一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乙方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该共有产权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 4. × ; 5. × 。
(二)乙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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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一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另行共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章 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甲方承诺该共有产权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经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一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 √已付房价款的1%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一承担。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各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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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共有产权住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及各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列第1、 ×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 4. ×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甲方一承诺该共有产权住房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合格,并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甲方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一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及星级情况
绿色建筑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标准文号:DB11/T825-2011;类型:【设计】【运行】星级:一星级;
(2)所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符合【地方】标准,标准名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文号: DBJ11/891-2012(2013版);
供暖系统形式:【集中采暖】×; 供暖单位:×;供热计量收费方式:按国家标准;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生活热水】: ×;【供暖空调】:×;【发电或其他】:×;
2.室内空气质量与建筑隔声措施。
甲方承诺该共有产权住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标准文号:GB50325-2010(2013版)。
该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建筑室内振动符合《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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