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雅苑二期-北京市共有产权房预售合同 - 图文(5)

2019-04-15 23:09

(GB/T50355)。共有产权住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见附件八。

该共有产权住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或附件八所列情况与事实不符的,由甲方一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甲方一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甲方一承担。

×。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保修制度。甲方一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该共有产权住房为住宅的,甲方一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甲方一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三)甲方一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四)下列情形,甲方一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因其他不应归责于甲方一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______。 因第2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害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房屋,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五)在保修期内,乙方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45日内,甲方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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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一承担。对于紧急情况维修的,乙方与甲方一可通过协商处理, × 。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甲方未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十。

第八章 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甲方一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30 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乙方。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尚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由,主张本合同无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一)预告登记

甲方和乙方、丙方【不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乙方同意,甲方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甲方和乙方、丙方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乙方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转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甲方和乙方、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先行办理注销预售合同联机备案,再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手续。

× (二)转移登记

1.甲方和乙方、丙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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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一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后,乙方、丙方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前,甲方一应当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各两份交付乙方、丙方。房屋坐落、面积和价款发生变化的,甲方还应当将与乙方、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交付乙方、丙方。

2.因甲方一的原因,乙方、丙方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各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 。

3.因乙方、丙方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甲方一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

东至 × ; 西至 × ; 南至 × ; 北至 ×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 【号楼】【幢】【座】 × 层 × 单元 ×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 【号楼】【幢】【座】 × 层 × 单元 ×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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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 × 【号楼】【幢】【座】 × 层 × 单元 ×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各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二)物业服务期限自 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全体业主(或全体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完成公用部分交接止 。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3.03元/平方米·月。

(三)该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市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甲方一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

(四)在交付房屋前,甲方一应当向乙方发放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业主一卡通”。乙方入住前,应当与银行、甲方一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甲方承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销售。甲方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甲方可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超过6个月。

占用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 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停车费用为 × 元/月(地上车位按照政府知道价格指导),停车收益(除停车管理费外)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六)乙方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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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一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约定见附件十一。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该共有产权住房入住手续前,乙方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一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

乙方委托甲方一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一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日(不超过15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并在向主管部门缴存上述专项维修资金后15日内,向乙方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乙方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为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 (三)各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

2.该商品房附属的地下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凡未在本合同附件三中明确约定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均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 第二十四条 税费

各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五条 购房资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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