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持有人也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熟悉)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掌握)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参与人)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换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仸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第三节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熟悉) 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 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 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 网上委托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掌握)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
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
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 7.时间
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1手或其整数倍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00手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0张或其整数倍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买入债券 卖出债券 债券质押式回购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 概念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优点 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 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 概念 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 优点 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 缺点 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容易失去成交机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 ②本方最优价格。
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委托。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证券交易 股票 基金 权证 债券 债券质押式回购 债券买断式回购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计价单位 每股价格 每份基金价格 每份权证价格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基金、权证交易 B股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0.01元人民币 0.001元人民币 0.001美元 0.005元人民币 0.01元人民币 0.001元人民币 0.01 港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化) A股 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B股交易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三、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 (一)委托受理(掌握)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 2.查验资金及证券
投资者买入时要有足够资金,卖出时要有足够证券。
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账号和正确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测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二)委托执行(掌握) 1.申报原则
申报: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注意:证券公司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应该向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
▲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需要场内交易员输入)
▲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无需场内交易员输入,通过系统联网直接进行申报) 3.申报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13:00~15:00。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 9:20~9:25、每个交易日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委托撤销(熟悉)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一旦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对委托人撤消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掌握)
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掌握)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9:15~9:25 9:30~11:30、13:00~15:00 9:15~9:25 9:30~11:30、13:00~14:57 14:57~15:00 (一)集合竞价 1.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