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u如果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格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u买卖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二)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上交所和深交所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2)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集合竞价阶段 连续竞价阶段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3)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4)当日无成交的,前收盘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四、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五、交易费用
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一)佣金(掌握) 定义 收费标准
(二)过户费(掌握) 定义 收费标准 A股 B股 基金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 对于B股,虽然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三)印花税(掌握) 定义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收费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标准 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第五节交易结算
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要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完成。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是整个结算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一般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证券交收结果等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每日传送至证券公司,供其对账和向客户提供余额查询等服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数据,记录客户清算交收结果。 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一)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在资金清算交收中的职责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指定商业银行配合完成:
1.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指定商业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指定商业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指定商业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指定商业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指定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二)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熟悉)
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的有关规定。 2.熟悉回转交易制度。
3.熟悉股票交易特别处理规定。
4.熟悉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5.掌握开盘价、收盘价的产生方式。
6.熟悉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则。 7.掌握证券除权(息)的处理办法和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 8.熟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
9.熟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规定。 10.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管理规则。 11.掌握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行为监督的规定。
12.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一、特别交易规定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掌握)
进行大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 宗交易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的条件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的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 成交申报 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确定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 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应公布的信息
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 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 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 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掌握)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②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③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④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⑤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⑥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⑦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⑧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两交易所的归纳:
(1)A股和基金,沪深相同(A股单笔不低于50万股、300万元;基金300万份、300万元); (2)B股单笔,沪市50万股,深市5万股;交易额均不低于30万(沪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币); (3)沪市的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不低于1000万元(1万手);
(4)其余债券(沪市其他债券1000手、100万元;深市债券及债券质押式回购5000张、50万元); (5)深市多只A股、基金合计的,交易额均不低于500万元。如是A股,单只不少于20万股;如是基金,单只不少于100万份;
(6)深市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协议平台接受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的申报。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 15:00~15:30 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4)交易价格的确定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 债券大宗交易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9:15~11:30、13:00~15:30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二)回转交易(熟悉)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