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6)

2019-04-16 15:54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熟悉)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

本章主要考点

1.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2.掌握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

3.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掌握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要求。

5.掌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主要内容。 6.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人和证券经纪商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7.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运营主要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

8.熟悉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点内容。 9.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和实务。 10.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监管的基本要求。 11.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种类。 12.熟悉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13.熟悉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 14.熟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15.熟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仸。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种类、要素 含义 种类 要素

(二)证券经纪商的含义、作用 含 (1)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义 (2)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3)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作(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用 (2)提供信息服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1)柜台代理买卖; (2)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1)委托人;(2)证券经纪商;(3)证券交易所;(4)证券交易的对象。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1.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2.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3.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仸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仸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选择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4.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仸何机构。

2.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5.指定商业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义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务 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 义务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熟悉)

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户管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 一、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一)客户身份识别(增)

1.客户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 (1)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2)代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指定交易及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挂失补办、合并和注销 (3)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4)信用账户的开立、注销 (5)客户资料修改 (6)制定商业银行签约、变更、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7)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通讯密码清空重置。 (8)开通非柜面交易委托方式 (9)增加服务品种 (10)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规范 (11)其他与账户管理有关的重要业务 进行身份识别应审查、核对的文件 (1)个人客户本人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客户的继承人办理被继承人的账户业务的,应按《继承法》办理。 (2)机构客户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有效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账户身份信息变更时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3.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账户客户信息维护。

▲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三年一次对个人、机构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二)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二)资金账户管理

1.资金账户的开立。 资金账户开立的一般要求 (1)客户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 (3)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户前须对客户进行投资者入市风险教育,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核客户的开户资格并查验相关资料。 (4)证券营业部依据客户的书面申请设置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服务品种、存管或银证转账银行,客户自行设置密码。 (5)证券营业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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