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多元主义还是文化多元主义:西方国家整合多民族社会的方案之争
从普遍主义的政治,转向泰勒、霍耐特的承认政治,再经由弗雷泽、杨和金里卡而逐步完善的少数民族政治保护理念,关于多元社会的政治思想和制度架构越来越贴近于人类集群性的特性和多元社会的实况。在这场讨论中,公民社会下的文化多样性的现实是论者共同的逻辑出发点,但如何处理这些多元群体则显示出论者不同的思考路径,换句话说,同样是在多元社会的情境中,何谓多元之元?
在约翰格雷看来,人的身份主要是归属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人们属于某种社群是一种命运而不是一种选择;在我们可以现实地想见的任何未来,只有当政府反应了共同身份的多元性和混杂性的时候,它才会是合法
的。如何界定和处理人们这种共同身份的多元性和混杂性成为争议的焦点,核心则在于多元的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还是文化的多元主义(culture pluralism)。在多元社会的情境下,多元的文化主义与文化的多元主义之间强调的重点显然有所不同,换句话说,两者的争议焦点在于文化化还是政治化的不同处理路径。
如何处理多民族社会中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时候,很多学者都陷入了一个困境之中:他们多半信奉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如尊重个人权利、肯定多元秩序、反对专断权利等。但他们也相信人类隶属于不同之民族,每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生活习俗会深刻地影响一个个体的自我认知以及行为模式,因此光谈个人权利而不承认民族文化的价值是不对的。由此出发,他们的思考重心逐渐挪移到以民族文化特征涵盖其全部的民族特征,因为在他们看来,唯其如此才能处理民族身份对公民身份的冲撞。但接下来的追问却是:剥夺掉民族群体的政治权利是否就能够达致平等呢?这是否意味着另一种权利的剥夺和不平等呢?从公民身份的平等到文化的平等,这当然是一个历史性的巨大进步,但不加辨析地将各种具有文化多样性的群体予以文化上的平等是否牵涉到另一种身份齐
一化的争议呢?这是否在有意无意之间建构了另
一种普遍主义呢?
多元主义是任何一种多数主义的替代物和有关政治权利分配的理论,它认为所有的公民都属于各种集团,许多人还拥有多重的集团成员身份。这个理论预设,意味着多元主义坚定地承认各种集团都享有政治权利。此外,多元主义是这样一种意识形态,它不接受任何一种单一的价值作为理想,但其本身以多重的方式起作用。它取代了相互对立的两种意识形态即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并认为最纯粹的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作为美好生活的处方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多元主义促进了稳定,但却没有过于依赖于直接的国家强制或集体同一性。
在多元政治研究方面卓有建树的罗伯特达尔看来,少数人权利得到保护的主体因素要
到多元政体的特征中去寻找;多元政体的社会条件存在得越充分,任何少数由于政府行动减少其最有价值的自由的可能性越少。一个次文化相当多元的国家,要使其冲突程度减到足以维持多元政治,是达尔最为关心的焦
点问题之一。他认为首先应给予那些在血缘、宗教或地域方面的次文化以足够的政治参与机会,其次要有一套使这些次文化团体都有安全感的宪法条款或契约;最后,多元政治对于这个多元社会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有效的反应。从这段论述、所举的例证和相关脚注中可以知道,达尔所说的次文化团体,主要是指多元社会中的少数民族和处于少数地位的宗教团体。
而在金里卡看来,个人自由是与个人的民族群体身份联系在一起的;群体特别权利能够促进少数群体和多数群体之间的平等。这两个主张,是自由主义捍卫少数群体权利的基础;我认为,少数民族和族群的要求,对西方一切政治传统都是一种深刻的挑战,都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或多或少都受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这些政治传统都犯有族类中心主义臆想的错误,或犯有将具体案例过度普遍化的错误,或犯有将临时的政治战略与不朽的道德原则混同起来的错误。建筑在这样一个理论的基础之上,金里卡为多元社会提供了一个至少包括三个面向在内的族际政治解决方案:这些为包容民族和族类差别而制定的专门针对特别群体的措施,是我讨论的重点。我认为,至少有三种形式的群体特别权利:一是自治权利;二是多族类权利;三是特别代表权利;通过针对多个多元社会的族际政治分析,金里卡指出:几乎所有的现代民主国家,都在利用这些机制中的一种或多种。这三种权利显然可以重叠,因此,有些群体可能会要求不止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