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
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申请表 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 7、不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 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10、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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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2、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表 13、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 14、不予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证
16、出租汽车车辆变更申请表
17、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18、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 19、不予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 2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2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登记表 2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2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 24、不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 25、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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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暂停(终止)决定书 2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 2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 29、不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 3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变更申请表 3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3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线经营暂停(终止)决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客运管理处、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0年1 月29 日印发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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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三、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
第一条 经营资格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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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管理机构应当提出本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方案的具体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设置安全、财务、运营服务、投诉受理等专门机构,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
2、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3、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4、管理人员与运营车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 (四)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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