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6)

2019-04-16 22:26

经管理机构审查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

第十九条 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

1、《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健康证明、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遵守法律法规证明原件; 4、经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凭证;

5、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6、《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8、《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 9、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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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1、其他存档材料。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节 企业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许可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1、管理机构应当提出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经营方案的具体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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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营车辆还应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2008)关于运营车辆的要求。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企业应设置安全、财务、运营服务、投诉受理等专门机构,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 2、管理人员应熟悉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3、按照营运车辆每20台配备1名企业管理人员、每台运营车辆原则上配备2名驾驶员(中小城市营运车辆与驾驶员的比例可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合理配备)、每30台营运车辆配备1名调度员的比例配备相关的从业人员;

4、拟聘用的驾驶员应符合《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包括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组织管理、管理人员与车辆配备及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经营组织管理包括线路编号、线路走向、单程运行时间、站点设置、首末发车时间、发车间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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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设备设施配备、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举报投诉受理处理等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的,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详见附件22); 2、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文本;

4、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的委托书;

5、运营资金证明、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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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购置车辆的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检测合格证明;未购置车辆的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座位数及数量外廊尺寸等);

7、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交警部门出具的三年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的学历及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经营方案文本和运营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4);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5)。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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