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受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23),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城市公共汽(电)车发展规划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24),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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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出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发放
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七)客运经营资格档案
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 4、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5、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
6、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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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证明;
8、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9、《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 11、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详见附件11); 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经营者变更许可条件事项的,按新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规定办理;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名称、地址等,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证件。 第二十三条 暂停、终止经营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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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拟暂停、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拟暂停、终止经营之日的60个工作日前提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详见附件25);
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在作出许可决定,向经营者出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详见附件26)并应当在暂停、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
(二)许可后经管理机构审验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规定整改的,由原许机关吊销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车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证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
第五节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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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符合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运营方案:
管理机构编制线路运营方案应充分听取经营企业、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7):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线路运营方案文本,包括客运线路编号、客运线路名称、经营期限、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走向示意图、停靠站点、站序,首末班车时间、行车间隔、运行时间、车次以及线路运营组织和调度计划、人员配备、客运设施管理、服务承诺等内容;
4、拟投入车辆证明(包括配备车辆的数量、厂牌型号、技术标准、座位数及外廊尺寸等);
(1)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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