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证明;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九)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
(十一)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详见附件11);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六条 运营许可条件
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方可申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后方可申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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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 1、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符合国家标准《出租汽车服务规范》(GB/T22485)关于出租车辆的要求;
3、 符合《吉林省出租小轿车技术要求》;
4、 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车型结构配置、车身颜色、车辆数量的规定;
5、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的新落籍车辆。车辆产权所有人应为运营许可申请人; 6、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有关车辆保险。
未购置车辆的应按上述条件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二)拟聘用的驾驶员应符合《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条件;
(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发展计划和规划、出租汽车总量控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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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方式的规定;
3、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规范有关规定。
(四)个人申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只能申请一个运营许可;
2、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4、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1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5、遵守法律、法规;
6、取得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第七条 运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12); 2、企业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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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明、健康证明、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遵守法律法规证明; 4、已购置车辆的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车辆保险凭证和复印件。未购置车辆的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技术性能指标、投入营运期限、车辆保险事项); 5、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1、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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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13),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营许可数量、车辆数量和要求、运营许可期限等;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14),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结果公告
管理机构出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五)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协议
《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送达前,管理机构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协议》。 (六)督促履行承诺投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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