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许可决定:
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转让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转让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向转让方出具《终止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收回转让方相关运营许可证件。向受让方出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其中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和要求、运营许可期限与原运营许可事项一致;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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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出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五)受让方《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发放: 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颁发《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 (六)核发《道路运输证》:
受让方按照运营许可程序规定和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运营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后,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第十五条 从业资格许可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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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1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 (五)经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六条 从业资格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17); 2、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明和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健康证明、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遵守法律法规证明原件;
4、经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凭证原件。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1、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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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且自吊销之日起不满5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决定
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18),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从业范围等;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19),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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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出具《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五)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放
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在《从业资格证》上注明从业范围、有效期限等。
(六)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详见附件20); 出租汽车经营者配备驾驶员的,应填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登记表》(详见附件21),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与驾驶员签定的聘用合同等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后,按车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第十七条 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变更程序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内容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终止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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