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
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三)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相结合;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 企业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人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以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可以进入董事会外,经理层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
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和党委,负责对所属的独资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所投资的控(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进行管理。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三)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培训等; (四)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任期、职数
第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任期按《公司法》执行,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任期分别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并与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企业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为5-13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1-3人,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一般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6人,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由董事会提出,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业务,系统掌握现代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
(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能够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
第十四条 提拔提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大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两年和副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应当经过有关培训机构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破格选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可由招聘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予清偿;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企业领导人员原有的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党政机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人业绩表现及原行政级别作为确定新职位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职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属于保留原行政级别的,按原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新任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董事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
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副董事长,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国资委任命。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 (二)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董事会其他成员,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委派。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任命;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由董事长商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董事会聘任。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董事会聘任。
(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副总经理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设董事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