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企业领导人员考察预告;
(二)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
(三)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走访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企业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六)派出考察组的机构领导班子听取考察组汇报,作出任免决定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考察,如发现考察对象存在不宜担任拟任职务的问题时,提名者应重新提出人选。
(七)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任免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按规定呈报任免材料,任免材料主要有下列七个:
(一)任免请示。任免请示的正文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的理由和原因、党委(党组)研究的任免意见、征求有关单位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讨论纪要、记录。党委(党组)讨论任免人选的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应参加人数、实参加人数、缺席人名单及缺席原因、讨论情况和会外征求缺席人意见的情况等。讨论意见一致的,纪要可以略写;有不同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要点
在纪要中如实反映。要认真如实地记录会议发言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并报送。
(三)民主推荐材料。企业领导人员提拔任职和平职调整重用均应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材料要写明推荐时间、主持人、形式、内容,参加人员范围、人数,发出、收回推荐票及得票情况等。
(四)任免审批表。任免审批表参照市委组织部荆组文?2002?48号?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要求填写。
(五)考察材料。提拔任职、任职届满连任或调任他职、平级调整担任重要职务、因错误或不胜任免职的,都必须报送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一般不超过1500字。
(六)任前监督表。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制发的任前监督表所列栏目逐一认真填写。
(七)干部档案。报送的任免人选档案必须按规定整理齐备。 任免材料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负有职责的单位党委(党组)向干部审批管理机构呈报。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需要报请市委任前备案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向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党委(党组)向市国资委党委呈报。任免请示、讨论纪要、讨论记录复印件、民主推荐材料、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干部档案各报送一式2份,任前监督表报送1份,考察材料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职务任免要同时报送有关单位正式回复意见原件一份。
第十五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企业的总经理(厂长、行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行长)可以实行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 (二)公开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考试答辩; (五)组织考察; (六)决定聘用。
对竞争上岗、公开招聘者,注明聘期。
第十六条 党组织负责人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原则上不兼任总经理(行长)。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每届任期按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任期届满,按照董事产生的程序履行手续后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行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行长)、董事和监事到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经批准可以任满一届。
第十八条 企业党委委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确定,报市国资委党委核定;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报市国资委党委核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报市国资委党委核定;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由董事会提出,报市国资委党委核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制度,突出对企业领导人员业绩和综合素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条 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决定情况;遵守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
对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厂长、行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行长)主要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年度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分类指标等完成情况。
对监事会主席、监事主要考核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督职责情况。
对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主要考核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期届满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要程序: (一)组成考核组,拟定考核方案,发出考核预告;
(二)由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会议,听取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考核组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听取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国资委党委听取考核情况汇报; (六)考核组在考核后一个月内反馈考核意见; (七)企业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考核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作出评价,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奖励
第二十四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企业领导人员分配机制,使其薪酬与责任、贡献相符合。
第二十五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对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兼职的,不得从兼职单位领取其他报酬。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