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中层机构、直属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和先进模范人物代表等。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为全体员工,具体范围由考核组确定。
第九条 民主推荐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参加推荐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推荐票并进行投票,考察组汇总推荐结果。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考察组汇总推荐结果。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拟交流到其它企业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考核时在原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参照第九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二条 对拟选拔任用的人选,须进行严格考察。市属重点企业的正职领导人员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国资委参与考察;副职领导人员的考察由市国资委负责,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由市国资委负责,小型企业副职的考察由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市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处参与考察。
第十三条 考察企业领导人员人选,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察企业领导人员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被考察人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进行具体磋商安排;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专项调查、同被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到被考察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所在地纪检部门、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考察时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是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遇有特殊情况,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谈话范围,具体谈话对象由考察组确定。
第十六条 考察企业领导人员人选,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七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要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酝 酿
第十八条 推荐、考察、提出、呈报和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意见,以及确定被考察对象之前,应充分酝酿。
第十九条 市属重点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协商提出意见,市属重点企业副职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在考核任用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市属其它中型以上企业党政正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在市国资委党委有关领导成员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中进行酝酿,提出任用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提出的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应事前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之间进行沟通,必要时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确定拟任用人选后,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将情况呈报市国资委。小型企业的党政副职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考核任用前与市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处沟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用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
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用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用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分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或主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票形成决议。
第七章 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列入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共同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一)市属重点企业党政正职,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协商提出任免意见,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后,由市委组织部下发文件任免;
(二)市属重点企业党政副职,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市国资委党委下发文件任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市属其它企业领导人员:
(一)中型以上企业党政正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市国资委党委下发文件任免。
(二) 小型企业(不包括未划型的企业)党政副职,由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讨论决定后,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下发文件任免,向市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
(一)市属重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协商提出人选意见,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任免,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文件任免。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任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协商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独资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聘任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聘任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其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任免;经理人选和根据经理提名的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