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6)

2019-04-21 14:42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二)市属重点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经理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按公司章程规定协商提出建议,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解聘经理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控股公司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委派和推荐,经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和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控股公司的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经理提名,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国资委党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其它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和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经理人选和根据经理提名的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三)国有参股公司由市国资委按公司章程派出代表国有资本董事、监事人选,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四)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按?党章?规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按?工会法?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属重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市委组织部下文件任免。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市国资委党委下文件任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属其它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群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市国资委党委下发文件任免。

第二十六条 新选拔任用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公示制和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新任领导人员任职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7天时间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继续使用。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八章 公开招聘和内部竞聘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内部竞聘是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方式之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可以面向

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和内部竞聘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竞聘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方案;

(二)公布职位、报考人员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答辩(面试); (五)组织考察;

(六)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法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章 回 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任期内担任同一企业的领导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章 免职、辞职

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内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在考核中,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不称职票超过20%以上,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犯有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的;

(四)因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达6个月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或解聘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干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现实表现,认定其己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四)企业领导人员因经考核不称职或有过错等特殊原因被免职、辞职、降职的,不再异地安排任职和保留原有待遇。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个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决定;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 (四)不准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呈报和讨论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意见的情况;

(六)不准拒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党委作出的任免决定。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凡未经规定程序选拔拟任用的企业领导人员,干部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转制为民营或出售后没有安排使用的原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和留守负责人,委托市国资委新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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