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和行为牟取暴利; (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经济处罚包括取消或追回奖金、扣发效益工资、核减年薪、抵扣股权和风险抵押金等。实施经济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七条 处罚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企业领导人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申诉。 第八章 培训、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培训企业领导人员以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一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逐步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十一条 采取多种措施对优秀年轻后备人才进行培养。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坚持有利于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可以跨岗位、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职务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在同一企业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审计、财务、购销工作。
(二)事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技术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商务回避。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涉及到企业领导人员的上列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
第五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解聘其职务: (一)经考核确认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因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 (四)因犯有错误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 (五)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辞职分为自动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自动辞职。违反法律法规,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企业一定经济损失的,要引咎辞职。因犯有错误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应承担领导责任,且不属于免职范围或者不构成撤职处分的,要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五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离职。擅离职守的,给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结合
本地实际决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下列领导职务:
(一)工厂制企业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任命或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三)国有参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董事、监事及委托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原则; (二)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分类和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业务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与时俱进,勇于改革创新,扎实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出资人、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全局观念强,作风民主,能够与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团结协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担任大型企业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提拔担任正职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一般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拔担任副职的(副董事长、副书记、副厂长或副经理及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监事会主席),一般应在企业内设中层机构或直属企业的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适应工作需要。 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破格选拔任用。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六条 选拔任用企业的领导人员,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市属重点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的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派人员参加;市属重点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推荐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委组织部派人员参加。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推荐,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小型企业党政副职领导人员的民主推荐由本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处派人员参加推荐工作。
第七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一般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或根据需要适当扩大范围推荐,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