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荆州市委关于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工作职责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荆发?2005?1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现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和经济实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脱钩、改组改制,资产列入市国资委监管后,其事权移交市国资委管理,领导班子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管理;其事权在暂没有移交市国资委管理前,领导班子仍由原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管理。列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厂长、行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业务,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系统掌握现代企业管理、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
(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能够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凝聚力强,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条 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大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厂长、行长)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两年和副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要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五)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的,一般具有经济工作经历,担任监事的还应熟悉财务工作;
(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应当经过有关培训机构培训; (八)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 (九)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破格选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可由招聘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因其它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第九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调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需重新明确级别的,原企业级别作为参考;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职的,不保留原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企业领导人员
(一)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
(二)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人选;
(五)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六)企业工会主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程序 :
(一)出资企业属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任免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后按市管干部任免程序报批。行政职务报市委审批后由市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免。
(二)出资企业需报请市委任前备案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市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任免意见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商主管部门后,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报市委审查函复,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其中企业纪委书记人选的推荐、考察市纪委派人参加,并报市纪委征求意见。行政职务由市国资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免。
(三)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推荐、考察,由主管部门党委研究后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其中企业纪委书记人选的推荐、考察市纪委派人参加,并报市纪委征求意见。行政职务由市国资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十三条 任免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考察的主要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