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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召开。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外部监事一致提议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年会,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本行各股东。
第四十四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时,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内容应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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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九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存档。
第五十三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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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授权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收购本行股份;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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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提出回避请求。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与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永久保存。
第六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就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五条 本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须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六十六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
第六十七条 除《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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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六)有章程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前款第(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 (二)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本行获得的贷款;
(三)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权,且从本行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五)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
前款第(四)项中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违反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应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选已担任董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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