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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办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
(四)保证有权获得本行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及相关资料,负责处理本行股权管理方面的事务;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规章、政策、本章程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七)负责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八)本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但本行监事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其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行监事由股东代表、本行职工代表及外部人士担任,其中由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行监事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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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章程第六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监事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人选已担任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个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监事的,由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六)本行首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职工代表监事由本行通过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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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外部监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本行外部监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2人、职工监事3人、外部监事2人。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五)对本行的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对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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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和工作经验。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按监事会职责,对监事进行适当分工,并将监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股东大会。监事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及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本行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每六个月至少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应送达各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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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决议,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1名监事有1票表决权。监事会例会及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稽核结果有疑问的,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和稽核部门做出解释。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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