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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应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五条 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应当及时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本行稽核部门和合规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九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薪酬、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核本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四)审查本行的内控制度;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稽核制度及其实施; (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总体关联交易控制政策供董事会审议;
(二)对本行关联交易控制进行有效地分析、评定、审查和管理; (三)审核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制订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政策供董事会审议;
(二)对本行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分析、评定、评估、监督;
(三)审核超出高级管理层授权权限的风险管理事项,书面报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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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四)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行长、副行长、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研究董事、行长、副行长、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标准,视本行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零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行长、副行长、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行长的人选;
(四)对董事、行长、副行长、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零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委员;各委员会的成员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担任,且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一百零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其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本行基本授权制度,确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和大额贷款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贷款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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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本行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其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一百零七条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本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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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应送达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事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决议,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1名董事有1票表决权。董事会例会及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贷款、重大资产处臵方案、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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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四)应当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本行章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机构及其他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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