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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六)本行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 第七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除独立董事外,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董事权利,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章程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害本行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者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第七十二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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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
(一)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七十五条 董事在履行披露其关联关系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作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
第七十六条 如果本行董事在本行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本行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七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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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本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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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八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八十六条 独立董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八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八十八条 上述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五条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本行外部监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十条 本行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本行员工董事3人,其他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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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改制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臵、重大关联交易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 (十一)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按股东大会的授权,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
(十六)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在行长聘任期限内解除其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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