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8)

2019-04-2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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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行合并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行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时,本行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本行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本行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行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行解散的,依法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行的清算和解散事项应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第(三)、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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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本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行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本行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本行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本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行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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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涉及本行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修改本章程应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行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决定,经批准后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除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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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至少”,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行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登记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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